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2-6-14 08:08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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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v, {4 l! E% z2 Q15.一個經常爭論不休的問題,就是以穩定的美元匯率為定義的「港元匯價穩定」(a stable external exchangevalue of the currency of Hong Kong),當中所要付的代價是否在任何時候,不管香港面對的環境如何改變,依然值得?特別是香港人所共知的通脹有時高得令人擔心,而香港經濟發展又充斥着資產泡沫之時,爭議更形尖銳。這兩個因素顯然會給社會造成不安甚至損耗。例如,在目前通脹率接近百分之五的情況下,持續2008年開始的被動量化寬鬆政策是不合適的。因此,香港貨幣政策是否有提升的空間,使其能常規地主動、前瞻、積極地維護公眾利益,是個應考慮的課題。tvb now,tvbnow,bttvb3 J/ X# k: z% x2 k; G/ b&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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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目前的金融危機同樣展示了貨幣管理當局如何能富想像力地在非常時期實施貨幣政策,幫助經濟和金融體制減壓,舒緩社會的痛苦。儘管仍未有定論,但中央銀行已戴上救世者的冠冕。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已採取前所未見的貨幣政策支持經濟、金融體系和債務市場。歐洲央行,儘管明確以穩定價格為目標,也主動積極地支撐金融體系,從而支援主權國的債務市場。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人行最近亦收納就業和對外收支平衡作為額外的貨幣政策目標。然而,香港在聯繫匯制度下,卻沒有多少措施是為支持經濟或處於危機的金融體系而實行的,除非發現假如不採取行動,就會給「港元匯價」(exchange value of the currency of Hong Kong) 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才會提出實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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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9 Y& |) G; ~% r公仔箱論壇17.同樣不無爭議的是,香港是高度外向型的自由經濟,依基本法又不能實施外匯管制政策。處身於國際資金財雄勢大的環境,香港又能否消受得起實行浮動匯率、權衡性貨幣政策的奢侈?再者,香港既為國際金融中心,當金融市場活動以本地貨幣作為交易媒介時,體系所面對的資金流,相對於如本地生產總值,會比其他司法地區要龐大得多。因此,香港面對貨幣金融不穩的風險會更高,維持穩定的工作也更富挑戰。這要求我們從一個不同的方向切入,塑造香港的貨幣體制,使之可以持續應付國際金融活動不斷增加的需求,兼且維持貨幣和金融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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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b( B. ]# Y) b3 t5.39.217.77:889818.與此同時,自1983年聯繫匯率制度實行以來,香港經濟越來越依賴內地,並走向緊密融合。鑑於人民幣成為國際貨幣的前景日見明朗,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是否仍需擁有本身貨幣的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然而,不管怎樣,基本法訂明港元是香港的法定貨幣,基於香港有權自行發行貨幣,貨幣政策之於我們自是重要攸關。於此,我們要問的問題是,若然我們接受固定匯率機制在香港行之有效,那麼在時機適當成熟時,港元應否脫離美元,轉而與人民幣掛鈎?5.39.217.77:88986 o- B4 ]% J3 G/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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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法律框架, I9 E" s) U0 ^/ `; Q
1 s# U2 e: }$ I; w. ctvb now,tvbnow,bttvb19.要討論香港現行貨幣體制及其日後可能的改變的法律依歸,首要提到的自然是基本法。聯繫匯率制度早於基本法在香港實施,而基本法將實行至2047年。在一眾法例中,以第109條至第113條與貨幣體制至為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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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F) }7 L: q+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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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本法第111條列明,「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因此,除非本條例有所修改,香港貨幣體制將維持以港元為法定貨幣至少至20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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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過,會否採用某種貨幣來履行貨幣作為交換媒介、儲存財富、作為會計單位的基本功能,其實取決於用者,這一點很重要。香港目前並無法律禁止其他外幣的使用和流通。固然,香港曾經有過法例 (Prohibition of Circulation of Foreign Currencies Ordinance),禁止外國貨幣通用,但條例已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取締,旨在為美元化鋪路。在當時聯繫匯率剛引入且未能如預期般暢順運作的情勢下,美元化雖然可能性很低,但仍不失為一條可能的出路。聯繫匯率之所以運作欠妥,是當時欠缺有效管理港元貨幣基礎的機制,或者說欠缺有效機制,讓資金的流入、流出自動反映在貨幣基礎相應的擴張、收縮之上。這個情況要到1988年才得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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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幣流通沒有法律規限,至少在香港如此,使人民幣有可能隨着國際貨幣地位的確立而在香港日見通行,除了目前順應升值之勢,成為儲存財富的吸引途徑之外,將來也有可能用作發薪、日常消費。這在時機適當時會否一一發生,要視乎香港人的觀感、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人民幣和港元之間匯價的發展趨勢、香港和內地相關的政策取態,以及一系列其他因素。香港市民的抉擇必須尊重。香港貨幣體制運作所靠賴的現行法律框架並沒有限制香港市民選擇以何種貨幣履行貨幣基本功能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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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幣發行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3 B, v5 \( f, x w
0 i8 d6 }2 a Y- V7 _, r: H23.關於本地貨幣港幣的發行,基本法第111條亦訂明,「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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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三方面值得留意。第一,發行港幣須有百分之百準備金作後盾的規定,在其他司法地區中央銀行法就貨幣發行所定的法規中並不常見。以會計的措辭來說,這要求金管局外匯基金賬戶資產負債表上,代表着已發行港幣數額的負債必須百分之百得到外匯基金資產(可能是專屬、可確認之類)的支持,以求符合「準備金」的規定。這項規定確實有助促進公眾對港幣的信心,不論誰手握港元現鈔硬幣,都會因為有關當局持有至少等值的資產作支持而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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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二點,也是很重要的一點,第111條並沒有指明外匯基金中支持港幣發行的資產應以何種貨幣為單位持有。換言之,用以對應發行港幣所致負債(即簽發賦予發鈔銀行發鈔權的負債證明書所致的負債)的外匯基金資產,目前以美元持有,而基本法並無規定有關當局以外幣持有這類資產。公仔箱論壇( g+ @: X6 x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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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正如第111條所訂的一樣,「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確實「由法律規定」。規管香港貨幣體制包括貨幣的主要法律是「外匯基金條例」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輔之。「外匯基金條例」第4條第(1)款訂明,「財政司司長現獲授權向任何發鈔銀行發出……. 負債證明書。證明書須由發鈔銀行持有, 作為法定貨幣紙幣…… 的保證;財政司司長並獲授權要求發鈔銀行為外匯基金的賬戶而向財政司司長支付如此發行的紙幣的面值款項,或相等價值的外匯(而外匯的貨幣及匯率則由財政司司長決定),並由外匯基金持有該等款項或外匯,主要作為贖回該等紙幣之用……」。可見,財政司司長可要求發鈔銀行向其繳付「支付如此發行的紙幣的面值款項」,換言之,就是以港元而非美元支付,而「準備金」資產亦可以港元為貨幣單位保有。因此,基本法規定用以支持港幣發行的百分之百準備金,其資產可以外幣或港元為貨幣單位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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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由此引申第三點。目前向發鈔銀行簽發及贖回負債證明書,以授權銀行發行和贖回港元紙幣,相應的準備金是按固定匯率7.8港元兌1美元計算,以美元支付。假若財政司司長權衡後認為合適的話,操作可以港幣為單位進行。這個可能的改變背後運作機制和啟示,將在本論文關於技術的章節另作討論。無須多言的是,這樣的改變會促使貨幣體制從貨幣發行局制度,轉向採用如權衡性貨幣管理策略的制度,這便可同時達致其他貨幣政策目標。聯繫匯率制度如繼續保持也因而可進一步改善,消除香港貨幣基礎中兩個組成部分(即已發行紙幣和總結餘)之間目前在可兌換保證上的矛盾。tvb now,tvbnow,bttvb, D( ~% ^# Y* f$ |/ g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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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兌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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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u! W7 r' t5 N8 ?公仔箱論壇28.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對香港貨幣體制行使權力。基本法第110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 ……」,而這等權力則由第112條規限。第112條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H' g/ y2 X: z9 H4 M
) `' z% p. t' P5 D! i) _3 c29.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自由兌換這些規定,用意清晰,也反映了基本法起草時一些可理解的憂慮。對資金流動不設限制,吸引資金留下。另一方面,從過去二十年發生的金融危機汲取經驗,特區政府間中有需要採取國際相對認可的措施,應付急劇波動、帶來不穩的現金流,特別是間中出現帶有狙擊成份的現金流,可是,政府實行措施的能力也許會受制於基本法的這些規定。無論如何,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辯析: 短暫有針對性的「外匯管制」措施,有別於具有普遍性的「外匯管制政策」,而自由兌換不能排除為監察活動而作的資料收集。本文無意就此點進行極可能十分複雜的法律思辯。然而,有關當局若能對相關法律理據認真審視、條分縷析,不論是作為策劃應急方案的一環,抑或釐清是否有可能吸納某些看來有效的措施作為武器,那倒是相當明智可取的。公仔箱論壇% @& T' F* i. j, F5 c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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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控貨幣基礎的權力公仔箱論壇0 U1 e, z# s& ?) \; d$ 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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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本法已從高層次訂明特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 我們還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框架來保障政府能付諸實踐,讓有關當局釐定貨幣政策目標,設立相應的運作機制。目前,法律框架是包含在「外匯基金條例」中的,儘管條例在1935年實施時沒有考慮過現在這些目的。多年來,我們陸續對條例作了簡單修訂,特別是1995年引入的修訂,使政府具備在香港制定和實行貨幣政策的機制。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8 _# p g, U, L* c)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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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相關條款包括與外匯基金使用有關的第3條第(1)款、第(1A)款,以及與貨幣發行有關的第4條。此外,還有1995年修訂生效的技術規定第3A條第(1)款,規定認可機構於金融管理局開立結算戶口。這些條款賦予金融管理局權力有效調控貨幣基礎,這是達成任何貨幣政策目標的必要條件。金管局在行使這些權力,既可繼續運用目前在聯繫匯率制度下實施的非權衡性策略,亦可採納權衡性措施,只要財政司司長就貨幣政策和貨幣體制的決定能確認這些策略措施是合理的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