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7月凌晨路過某社區的停車場出入口,發現女子爛醉竟「撿屍」載至汽車旅館,涉嫌先以跳蛋、假陽具性侵後性交得逞,桃園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 有毒品前科的陳姓男子,去年7月26日凌晨近3時,發現穿著火辣的妙齡女子,坐在某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的斜坡處,上前假意關心,聞到女子渾身酒味、爛醉昏沉,竟起淫念,攙扶至自己的車上,載至汽車旅館。 他先將女子脫光,持跳蛋、假陽具性侵,測試反應,確認對方醒不過來,再性侵得逞。 桃院認為,女子與陳男互不認識,衡情應無刻意捏造、誣陷可能,又根據飲酒處、社區的監視器畫面,確認女子腳步不穩、搖搖晃晃,確已泥醉,過了3天才報警,顯見經過一番掙扎。 反觀陳男,多方藉詞矯飾,未見悔意,有多項毒品前科,素行不良,判處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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