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演講,包包、鞋子天外橫來;陳揆致詞,也遭火爆嗆聲。這些行為,筆者認為,在法律層面,不足非難;但在道德層面,這顯露士大夫的時代消逝了,而公民社會尚未建立。 就法律層面言:抗議民眾之行為,不可簡單歸結為「暴力」、「野蠻」,而應理解為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的「象徵性言論」。也就是說該肢體動作(丟鞋、扔包),其目的不在動作所帶來的效果(對行政首長的傷害),而在傳達政治意念。為維護人民對公共事務的自由發言,不應法律相繩。 但不犯法只是最低要求,人們更應有公民的涵養。用這種體制外的方式,有失公民涵養。民初梁啟超為因應士大夫政治向公民社會的轉型,撰寫《新民說》,其中〈論自尊〉,除談到國民為國家主體,應尊之、敬之外,更指出「凡自尊者必自牧」、「惟自尊者能尊人」,強調民主社會中,國民還應自律、尊重他人。 從前的士大夫須超越自身利益,任重道遠,今日國民僅為一己利益,而採用不理性手法,何其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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