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民主共和國向本港一家上市的中企提供開礦權,以換取基建投資,不料中間殺出一個自稱是債權人的美國基金,要求截取資金以抵債。理由是剛果的款項屬商業行為,不應被視為國家行為而享有外交豁免,但剛果方則認為香港應遵從中國政府奉行的絕對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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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y, R* p! ]. R, C( |5.39.217.77:8898該案經原審庭、上訴庭,日前至終審庭,連日聆訊也在社會上引發了外交豁免權的爭論。有人認為最終或需要全國人大釋法以作進一步澄清。5.39.217.77:8898* E* `+ m6 Q$ t5 M0 T/ @" 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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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際法及有關協議,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這就是外交豁免權。顯而易見,這是主權國家才有的外交行為、是國與國之間的行為,但香港從來都不是一個「國家」,僅僅是中國轄下的特別行政區,毫無異議應遵從自己國家的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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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0 [) J5 j# I! u; C5.39.217.77:8898當然,在「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可繼續實行原有的法律制度。但《基本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不僅如此,《基本法》附件三,清楚列明的六條在香港實行的全國性法律中,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白紙黑字,這不是已經清清楚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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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案件多次聆訊期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已前後三次致信特區有關部門,表明態度,擔心讓美國基金得直,則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外交事務的權力和能力將受到幹擾、中國一貫堅持絕對豁免的立場會遭質疑,中央政府或需為此承擔責任,中國在國外利益也將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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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之下只有一種外交豁免權,香港必須遵從中央政府原則!對於如此淺而易明的道理,有人卻還要搬出「香港要維護自己的公正司法制度」、「作出不受外部幹預的獨立裁決」這種論調,這豈不是無視香港憲制地位、無視《基本法》規定、無視事實本身的自欺欺人做法?對簡單道理也要來爭論一番的行為,背後心態想法如何?看來真的不能不防。/龔 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