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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臺灣學者談肯亞案:三台嫌美籍 美為何不出面?

前臺灣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楊志誠18日接受訪問時表示,一個犯罪的人不管拿什麼證件都是罪犯,肯亞案是犯罪問題,跟主權議題無關。如果真的有主權、人權爭議,臺籍犯嫌中有人同時擁有美國籍,為何美國不吭聲。因為犯罪就是犯罪,這實在沒有什麼好説的,肯亞案應該要回到犯罪本質來討論,全世界的普世價值就是打擊犯罪。  5.39.217.77:88986 Y# A! S3 Y5 U9 P# k6 B

3 l! H* k$ w9 c3 ]4 c! `7 x楊志誠強調,美國不講話,因為這個事件的本質是攸關犯罪的事實;犯罪就是犯罪,只要有證據,有什麼好爭議的,不能用主權的情緒扭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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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q9 j' L6 J" n* p- m5.39.217.77:8898其次,楊志誠提到,隨著時代的進化,科技也促使犯罪的形式産生改變;犯罪地點現在跟以往有很大的差別。以前,犯罪行為的發生都是犯罪人在處身地點進行犯罪,現在處於全球化的情況下,犯罪人可以運用電子科技,在全球各地進行遠距離犯罪,其地點是可以跨地區的。因此,牽涉到司法管轄權的犯罪地點,就不能以犯罪人所處的地點來認定,而必須看受害者的地點在哪,來確認司法管轄權的歸屬問題。3 q7 K; [7 Y/ T; F7 n3 A
  
9 W/ X( [" l2 n/ Z$ k9 C公仔箱論壇楊志誠説,一樣的道理,今天肯亞詐欺案的受害者是大陸民眾,大陸當然具有司法管轄權,因為只有受害者才能控訴,並讓加害者接受調查。理性的事務應以理性來處哩,政治難免失之情緒,進而對事實産生扭曲。1 p0 \2 _6 v$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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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誠説,我們不需刻意用兩岸爭議的角度來看此事,應該用一般國際規範的方式來處理。被害人不在臺灣,如果不讓大陸審議,臺灣的司法單位如何處理,只能讓罪犯逍遙法外而已;鼓勵犯罪,這合乎人權嗎?! \  ~. Y' r( R' |1 |
  
$ Q5 R6 b) i; P+ ]. t6 y楊志誠強調,當大陸司法單位根據犯罪事實,對罪犯判刑確立之後,罪犯是要扣上手銬直接交給臺灣的司法單位,不能轉交給臺灣其他單位,這在國際法上都一樣。罪犯送到臺灣後就應該立即進入司法程式,一旦確認有罪,就應依法服刑。如果罪犯的犯罪證據明確,而臺灣方面卻在機場“交保候傳”或“無罪開釋”,這才是真正的漠視受害者的人權。這種過程和作為,全世界都在看;果若如此,將來臺灣民眾進入到國際社會,都會被懷疑有通信犯罪的傾向,進而失去世界各國對臺灣人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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