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電/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往往低於市場價,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認定未滿年限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賣家歸還購房款及利息。" M" o8 h8 V. e; u6 H% I
7 i6 g4 E$ p" r* q$ C5.39.217.77:8898 上海市民馬先生與老伴想要改善一下居住條件。2016年初,老兩口看中了位於浦東新區林展路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價195萬元。2016年1月,通過房產中介提供服務,老兩口向賣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6.5萬元。5.39.217.77:8898( N' p2 G" n e
0 C$ l! H' g3 P) S8 N 但一個月後,馬先生看了房產證後發現,買家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出售轉讓,他認為賣方隱瞞了重大事項。因此,馬先生和老伴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賣家返還購房款136.5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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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7 R4 x& c/ c# _6 V)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經法院調查,涉訴房產確為經適房,且房產證未滿5年。按照相關合同,賣家取得的經適房為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出租。5年後上市交易,房屋所有人也只能獲得轉讓所得房款的60%。然而,賣家取得房產證不到20個月,就將該房產掛牌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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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 K+ }5 W. ~ f; d8 otvb now,tvbnow,bttvb 本案的主審法官張卓鬱認為,經適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適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現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國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應屬無效。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後,基於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