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4 m5 w9 R/ y% m" T v" |* J
- ]4 \. u8 ^) s1 ]7 u9 Y 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准對其凍結保全。5.39.217.77:8898- m( `5 A-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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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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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 ?3 h! O( U2 `! ?. X) q& W公仔箱論壇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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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還強調,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