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選舉專家、維權網信息員、人權工作者姚立法先生被綁架後失蹤,6天來其家人、朋友沒有他的任何消息。5 {2 P$ A! @) e/ `8 l# Y
J6 i' W- d3 C* |; g5.39.217.77:8898 12日晚9點45分,家住潛江市的選舉專家姚立法的家中突然斷電,當姚立法和妻子開門欲看看樓道裏的燈是否正常,不料早已守候在門外的實驗小學的5、6名教師突然沖開房門沖進屋裏,幾個人合力將姚立法強制拉出門,隨後帶進早已停在小區門口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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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午,本網獲知,自稱武漢市公安局的壹位女性給姚立法沒來得及帶走的手機打電話,其妻馮女士接聽電話時,女警員表示就1月15日姚立法到省公安廳上訪答復。當馮女士說姚立法不在家,並將12日被綁架後失蹤的情況說明時,女警員說:姚立法就武漢新農派出所扣壓其手機及現金的投訴沒有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是新農派出所將其傳喚,如果情況不屬實公安機關會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語氣中明顯含有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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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15日的上訪中,姚立法向信訪負責人陳述:2010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在武漢漢陽監獄門前,被武漢警方控制並帶到新農派出所。警方既沒有出示警察證,也沒有出示傳喚證;在做完詢問筆錄後,負責詢問的警察不在詢問筆錄上簽字,也不註明涉嫌什麽而傳喚;在沒有出具搜查證的搜查中,扣押了手機、相機、現金等私人物品,沒有開具扣押物品清單等等。省公安廳接待人現場答復是:當時警察不出示工作證是工作上的疏忽,當時並不是傳喚,只是壹般盤查。關於扣押的物品,可能是涉案的。並稱會讓潛江市公安局與之溝通。5.39.217.77:8898& K2 u2 x; o9 t0 A7 B# R H
1 C$ l7 X2 `0 q) U) B: } 在近4個月的時間裏,姚立法先後5次被以實驗小學為主體綁架失蹤。僅今年以來,姚立法遭到兩次綁架。1月31日,姚立法在家中被汪潛、王傑、唐榮威、李德強等實驗小學老師綁架後帶往南昌軟禁,由於軟禁地被外界獲知,在各界的廣泛關註下很快於2月3日獲得自由。不料,僅僅過了十天,姚立法再次被非法綁架。潛江政府必須立即停止對姚立法先生的違法侵權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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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號決議中通過的《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2006年12月在聯大獲得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的國際公約》,這是第壹個將強迫失蹤作為侵犯人權行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公約。公約要求各國將犯有強迫失蹤罪的人繩之以法,並且就預防強迫失蹤以及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權利做出了詳細規定。四年後,《公約》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公約》明確了強迫失蹤是壹種極其嚴重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