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電/11日,華為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案在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法庭判定三星公司構成侵權,並要求三星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侵權產品停止銷售。
3 {7 @) Y& ^$ |! T9 N! Q6 c- l5.39.217.77:88985.39.217.77:8898/ S- p6 H9 h2 W)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志光:被告三星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專利號為201010137731.2專利權的行為。
0 |4 w8 G% L8 W9 {3 ]5.39.217.77:8898
~+ G* ^7 G" V3 U 據悉,今天宣判的是兩起案件,共涉及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原告華為公司認為被告方三星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 tvb now,tvbnow,bttvb, K' O F: J* n0 m/ C/ W
4 {, q" K! J w4 m- x, ^5 e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志光:本院認為,從2011年7月至今,原告華為與三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六年多,原告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三星在談判過程中,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
- V. b( x) _7 e6 ?7 D' g! j5.39.217.77:8898
: {- O( P+ y, B5 W) a5.39.217.77:8898 法院認為,被告方在中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後,被告方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