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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繼祖﹕辭職補選 英國的近期經驗

公社兩黨的5區總辭新民主運動,引發了熱烈討論。筆者觀察到坊間評論,甚少參考其他民主地區的案例,讓市民深入理解有關辭職補選背後的精神。本文希望就英國近期的經驗,使公掌握更多民主制度運作的資料,以作判斷。& `" M+ t& T( c, i/ M  w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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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維斯「辭去」國會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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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執政黨就重大議題、為了處理政治紛爭或希望進一步鞏固執政權力,提前解散議會,進行大選,是慣常作法。因為民主制度的核心,就是基於選民的授權,獲取及行使公權力。有人認為由於香港並非實行議會執政黨制度,上述提前大選的情,根本不適用於香港,除非出現因為立法會
  S, M3 j/ d+ v' P5.39.217.77:8898拒絕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案、重要法案等憲制紛爭,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 G$ K; |. X! h( W5 T
》第50條解散立法會。此種觀點,不無道理。然而,這卻忽視了民主制度下另外一種慣例,即個別議員辭職參與補選,以對某一政府行為、政策或法律,表示不滿,並尋求選民的支持或意見。英國的最近案例發生在2008年的6、7月。當時執政工黨在爭議聲中以數票之差,使下議院通過法案,修訂反恐法,把不經檢控的拘留期限延長至42天。時任保守黨影子內政大臣的戴維斯(David Davis)強烈不滿。他認為有關修訂進一步侵犯基本人身自由,而工黨的大選政綱亦沒有包括有關修訂建議。戴維斯決定「辭去」國會議席,就有關議題參與補選,尋求選民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英國並無一般理解的通知辭職規定。憲政慣例是有關議員向財相申請出任一項特定古老公職,從而喪失議員資格,然後申請解除該古老公職的職務,以參加補選。這種「變相辭職」已成為實質的辭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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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維斯的辭職,引起不少爭議。正反立場,旗鼓相當。主要反對意見是:幼稚、無助推翻有關修訂及浪費公帑。工黨政府雖然攻擊戴維斯的辭職補選行動,但財相仍然有民主政治的氣度,尊重慣例,成就了他的「義舉」,讓選民以神聖的選票決定他的政治前途,而非通過法律禁止他參選。保守黨黨魁卡梅隆(David Cameron)對戴維斯的辭職亦有保留,但沒有阻止他繼續作為保守黨的候選人,並為其助選(然而黨中央不資助其補選經費)。下議院議長沒有批准戴維斯在國會發表「具爭議」的辭職演說,他只能在國會門外向傳媒讀出其聲明。戴維斯最終以七成多得票重返國會。但工黨和自民黨沒有派人出選,投票率從2005年大選的七成降到三成四。戴維斯認為他的辭職補選行動已取得成功,讓國民深入辯論及思考有關議題。民調顯示,原本支持有關修訂的民意亦開始轉變。選民向工黨政府發出了強烈信息。其後上議院沒有通過有關修訂,內政大臣決定暫時撤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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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n( z) _$ v. S4 }. \' s5.39.217.77:8898訴諸選民 植根成熟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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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戴維斯的案例在英國政治史上並不經常發生,但早有先例。比較著名的是1985/86年間,15名北愛工會黨/民主工會黨議員,不滿英國/愛爾蘭關於北愛問題的協議而集體辭職參與補選,其中14人成功重返國會。加拿大在百多年前亦已有辭職補選的先例。這種訴諸選民的舉措早已植根於成熟的民主制度。由於辭職者必須得到選民支持才能重返議會,有關行動潛在極大政治風險,先天上已有防止濫用的機制,從政者並不輕言請辭。香港現時有關「5區公投
4 q! `: w! b# a7 \$ ]6 P; {」和限制議員辭職補選的建議,實需要更多深入討論,以及參考成熟民主社會的經驗和其背後的政治哲學、價值。不管如何,公社兩黨的「起義」已為香港開展了一場民主教育及思考運動。鑑於政制改革9 q3 M( x0 |# l: N# ~: n, ~
是影響幾代人的大事,從香港的長遠民主發展而言,1.5億元的補選開支也不一定是太貴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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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J3 R3 ?+ g( ?6 G3 l作者是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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