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 少女塗鴉的煩惱
& f& i4 l" ~5 V) {! f5.39.217.77:8898
0 _* O: Z) q( ~* k6 x: stvb now,tvbnow,bttvb
6 p6 B" w, N5 ], c8 b' U5 gtvb now,tvbnow,bttvb簡評今次少女塗鴉被判入三星期暫時接受兒童院保護事件。5.39.217.77:8898- b, h, z* V. q. }
tvb now,tvbnow,bttvb1 E. |" d1 V2 l5 l, ~. V1 F ~
這件事跟我以往批評香港法院,尤其是裁判院級別,人權意識薄弱,缺乏勇氣和擔當去使用司法解釋和法律所賦予的裁量權去改善法律對人權與自由的保護這個問題轅出一轍。問題不在於警察或律政司,因爲提訴或者提出保護令的要求屬於他們的職責和權力,而最後決定如何判決或發不發保護令的人是法官。警察或律政司提出 的要求不當,法官有責任駁回:他是法律的防綫。綜合現有訊息,我可以合理地下判斷說這是法官失職。& S' O! i1 t5 |! k: H4 Q
' _1 c3 l9 r. p1 z
警察或律政司提出的要求如何不當,道理其實很簡單。法官的判決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即是判決所產生的任何負面影響必須與它所帶出的利益成正比。假如一個人盜竊而法官判他終生監禁,這個判決明顯是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爲這判決過度的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同時,假如有一個影響較少的判決可以帶到同樣效果,法官就 應該作出這樣的裁決,因爲法律並不是紙上寫什麽就做什麽,它也需要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去應付不同的案件,否則這就是無理的法律。tvb now,tvbnow,bttvb2 K- z, D: [# C1 O* b- H, S7 g
. b* C7 Y+ z) C6 N用這個標準去考慮案件。我們第一個問題是女童入住兒童院的影響是什麽。她會先去本來她能享有的人身自由,失去家人的照顧,正常生活被打斷,而她的親人也會受到同樣的影響。換言之,這已經是對她和家人權利與自由的限制,基本上等同判了刑。因爲保護令對權利和自由的影響是如此重大,所以這不是應該輕易發出的命 令,非不得已不用。那在什麽場合應該用?如果兒童的福祉受到嚴重的侵害,這時法院就必須介入去制止這種侵害的發生。所以,如果出現兒童受到虐待、家暴、性侵、家人不能保證基本生存條件等問題,這是發出保護令就是非常合理。
2 I6 P; r- P2 _9 {tvb now,tvbnow,bttvb
- q! o+ `1 ]: b! C, |) V7 o2 ytvb now,tvbnow,bttvb而這次警方所要求的是臨時保護令,甚至不是正式的保護令:正式的需要等待社會福利署報告才能發出。這即是說法庭是在缺乏充足訊息下作出受時間環境限制的決定,故此發出臨時保護令的要求又比正式保護令嚴格:律政司需要證明,假使沒有公權力介入,兒童將會面臨嚴重和迫切的侵害,而這時候發出臨時保護令就是合理 和必要的。
' g' @) O) J! F0 Q5.39.217.77:8898! n/ }8 m* u% U6 c, Q
環看這次案件,我們看不到該女童在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下會如何受到嚴重和迫切的侵害,假如有的話案件就不會這樣處理。警方或律政司從來沒有説過該女童受到嚴重虐待或疏忽照顧,事件的起因和調查方向一直是因爲女孩塗鴉了一面牆,所以我們可以肯定說該位女童完全沒有傷害性可以。就算女孩的父親有嚴重聽障,這也不 是理由,因爲政府不會因爲家長有任何障礙就收取撫養權,再者,女孩塗鴉前不也是一直由這位嚴重聽障父親照顧的嗎?
2 e% H7 s8 ~0 H2 a; p公仔箱論壇6 }/ d, m( Y1 E6 G
最重要的依然是比例原則。假如真的是爲了女孩的福祉着想(女孩自己的意願也應納入決定因素),法官(裁判官,同一回事)可以等社會福利署的完整報告才下判斷,因爲這時候法官沒有足夠的訊息,而這個判決是不能挽回的:失去的自由和權利就是失去了,再也彌補不了,而且可能在女孩和其家人心裏留下陰影。再者,我 們也看不到女童會受到任何嚴重及迫切的侵害,下命令的的風險比不下命令的大和確實,所以法官這時可以選擇不介入,要介入可以等正式聆訊,在這之前又可以要求社署跟進女童的個案。所以,根據現有資料和法律的原則,我們可以合理地懷疑法官下判決時忘了衡量和平衡各種因素以得出對當事人最公正、影響最少的判決, 所以他有失職之嫌。5.39.217.77:8898, U. g$ M3 m+ J: o
8 l! K" w2 z0 X: |律政司如果想平息疑慮,最簡單亦是法律上可行的方法就是出來説明案件跟女孩的迫切利益有關,假若不是有臨時保護令,她會受到何種嚴重威脅,爲何社署跟進個案并不是有效。上述「法官失職」的結論屬於批判式思維的初始立場,在律政司作出説明前,不應有改變。
9 S6 W; M+ S; `' \/ t% Q
: }. N4 \: z8 ^! G5 e同時作出另一番説明。此案的判決與民主抗爭、政治打壓無直接關係,至少在法庭上不應這樣提。假如辯護律師是用這種理由辯護,那他也是失職。我不直接批評警方或律政司的原因是他們可以真心認爲這是對女孩最好的選擇,而最後作出判決的則是法官,所有他應承擔最大的責任。+ g4 W/ z# M) l- n( ~# X6 |6 b
公仔箱論壇 A, i* ~1 c- _( v5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