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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軍牌車撞死4人者被冠交通肇事罪

     經檢察機關調查,上月30日2時15分,犯罪嫌疑人方志江在醉酒的情況下駕駛懸挂(空N39144)號牌的轎車,沿黃埔大道北側路面以93公裏/小時的速度由東向西行駛至限速60公裏的黃埔大道隧道內,碰撞在該處進行正常路面施工的被害人譚某等4人,並在與停放在施工地點西側的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發生二次碰撞後停車。事故造成被害人譚某當場死亡,李某等三人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犯罪嫌疑人方志江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離現場,後于2011年l0月30日8時投案自首。執勤民警在對事故處理時,在(空N39144)牌號轎車上查獲名字為方志江的軍官證及人民解放軍車輛駕駛證。經核實,犯罪嫌疑人方志江所使用的軍官證、軍車駕駛證均係偽造證件,其駕駛豐田小轎車懸挂的(空N-39144)號牌係偽造軍車號牌。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5.39.217.77:8898! f: \9 k- b$ G8 @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一般可判有期徒刑7年,有逃逸情節的可判至10年,再加上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數罪並罰的話,撞死4個人的方志江可能被判入獄十幾年,對此很多網友表示不解。# A: L' l! U0 f9 s# T
  有網友、律師質疑定罪太輕:“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 V$ M2 f( i' H5 N/ M  廣州市檢察院表示,從現有證據來看,犯罪嫌疑人的肇事行為發生在兩點左右,事故是一次性連續撞擊造成,撞擊過程中有剎車痕,有採取制動措施,無事故後二次啟動繼續撞擊的行為。
! Q& Y# R9 U) O1 U: |; _6 W; `  律師:5.39.217.77:88980 [; k' i- x) h' H& J; Z# O
  撞人後逃逸也是放任行為" y- |' q) z/ A: h+ m' r2 }$ C
  “在現實判決中,判斷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三點區別:有無醉駕、有無重大傷亡、肇事之後有無放任自己的行為,有便是危害公共安全,而我認為方志江全佔了,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批捕。”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說。" K$ T, W4 ~* C$ u* W2 U9 A
  朱永平表示,醉駕和重大傷亡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至于放任行為,“撞人之後逃逸,致使3人因為沒有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難道不是在放任自己的行為嗎?”況且,方志江在醉駕之後選擇開假軍車,就是為了躲避警察的檢查,他應該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怎樣的後果。(記者/趙楊 通訊員/穗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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