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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政權沒有否認會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訂《緊急法》止暴制亂,林鄭月娥說政府有責任檢視所有香港法律以提供法治手段。一如既往,林鄭所說的法治,永遠只是停留在「法律與秩序」這種低層次的理解。她認為只要有現行法律條文賦予政府法律權力,即使這權力是完全不受制約,若能幫助恢復社會秩序,就會不顧後果地使用。5.39.217.77:8898& G) y* J0 m* E- |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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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更高層次的法治理念,即使從「有法必依」的層次去理解,《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亦存在根本問題。這條殖民地法律是接近100年前制訂,當時香港的憲制及法制仍處相當原始階段,可接受讓總督擁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但現在在《基本法》所建立的新憲制秩序下,即使一國兩制已變形走樣,憲制及法制怎也進化了不少,不可能再容得下不受制約的特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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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不能凌駕《基本法》
, g% ]) G3 Z-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讓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不用通過立法會,就可制訂法例及修改現行法例,享有與法例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它只是香港的法例,並不享有憲法地位。按普通法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一條在1922年制訂的法例,其實已被之後制訂的法例所凌駕,更加不可能凌駕比它法律地位更高的《基本法》。不用說,這些緊急情況規例很大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第39條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如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等。而且,《基本法》第66條規定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這即是說,立法權只能由立法會行使,特首是不能僭越,即使立法會也不能把這立法權完全地轉移給特首。因此,所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訂的緊急情況規例必定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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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e3 _* X+ c7 d/ }公仔箱論壇誠然在其他法制,它們也會有授權行政長官在緊急狀態下行使的緊急權力,但那必須有在憲法層面訂立了詳盡的緊急權力條款,才能在特定處境、特定程序、特定時限及特定範圍,由行政長官制訂緊急情況規例。但《基本法》並沒有任何具體的緊急權力條款,除第18(4)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因香港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但這也只是關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而非特首的權力。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引入的全國性法律也不能修改《基本法》,令特首可跳過立法會去行使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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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人說,這些法理的討論沒有意義,因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那就能賦予特首任何其需要的權力,《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使是明顯違反《基本法》,也能被賦予憲制性的凌駕地位。政治現實的確是如此,但那會宣佈香港的法治正式死亡。$ F# }6 Y3 n. p! i# W9 o5 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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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段長時間,中共政權即使動機只是要把香港作為向世界展示的政治櫥窗,但怎也不想徹底摧毀香港的法治,總還是會用一些法律為糖衣去把專制手段包裝起來。但若林鄭月娥運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止暴制亂,並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來為此權力背書,以防止司法挑戰,那是赤裸裸地把香港法治凌遲處死,不要說不會有「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的法治,連「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的法治也不會再有。香港法治會徹底崩潰,正式進入人治時代,香港會倒退回100年前,甚至更差。林鄭月娥口口聲聲說維護香港法治,但她將會成為殺死香港法治的千古罪人。5.39.217.77:8898& V9 x2 k) A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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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