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與社民連宣布推動「5區公投運動」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罕有地高調「表示嚴重關注」,指這個運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公仔箱論壇! n# J* ]: o( S, h
( |0 x) J2 ?/ z4 g5.39.217.77:8898根據香港法律,凡法例沒有禁止的,便是合法。而是否有法律效力,與是否違法,是兩碼子事。2003年50萬人上街,促使特區政府撤回了《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建議;遊行沒有法律效力,但遊行並不違法。《基本法》附件一、二說明修改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辦法的法定程序,沒有提到公投;公投無法律效力,但公投並不違法。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b# U! c% \' w- \) [6 r
究竟公投運動違反了憲法或法例哪個條文哪個章節?至今未有人清楚說明。 tvb now,tvbnow,bttvb3 }# N; P4 g( Y5 I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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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區公投運動」「為民主而來」
D: `$ G/ q) qtvb now,tvbnow,bttvb「5區公投運動」的議題是「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若問這公投「為何而來?」,簡單答覆是「為民主而來」,為實現《基本法》第45條及68條香港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 ) C1 J. s/ r8 t* `; x2 e k
許多地方有公投制度,例如冰島、瑞士、美國,奧地利、丹麥、愛爾蘭、匈牙利、保加利亞、荷蘭、挪威、意大利、波蘭、葡萄牙,交由全民投票,處理具爭議性的項目。提案者是官方或人民、提案人數、投票率等等規則,各地不同,沒有劃一標準。
: G7 v' K, N/ t! X去年底,瑞士就是否禁止修建清真寺尖塔(宣禮塔)舉行全民公投,結果57.5%選民投反對票,政府遵照公投結果,不准建新的宣禮塔,現有4座不受影響。因金融風暴而負債累累的冰島擬於今年3月舉行公投,決定與英國、荷蘭的還債條款。
. y0 y8 A4 ?0 E- Y b7 u* A其實,20年前《基本法》起草委員也曾採取開放態度,視公投為一種具法律效力的收集民意方式,藉以決定香港的政制改革,而非把公投定性為抗爭、作反、違法。1989年2月21日公布的《基本法》第2份草稿中,附件一如下﹕「第三任行政長官的任內,立法會可以擬訂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是否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附件二﹕「在第四屆立法會的任內,立法會擬訂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立法會議員是否應全部由普選產生……」 7 b/ V* u6 G6 e+ R. J: _0 V
當時附件一、二草稿仔細訂明公投的條件和法律效力﹕「上述全體選民投票的舉行,必須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的通過,徵得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方可進行,投票結果,必須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合法選民的贊成,方為有效,付諸實施。」 $ ?; B3 y: |6 ~0 O/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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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5 a+ _7 @/ g+ x7 _公投並非大逆不道 洪水猛獸& Z4 U) I; Z% W7 i5 y
歷史證明,公投並非大逆不道,洪水猛獸。後來《基本法》定稿剔除了公投內容,不是因為它違法違憲。
' t8 R0 M; j! o$ ~奇怪的是,特區政府一直強調「5區公投運動」只是補選,不承認它是具法律效力的公投,也就是一場只屬於香港內部事務的補選,國務院港澳辦的「嚴重關注」與特區政府的故作淡然自相矛盾。
$ E9 S( o9 m9 P0 O0 F4 Q* D& ~特區政府施政專橫,香港人無力感日增,最近不少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市民即使不滿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但無奈地接受。公民黨希望盡最大努力,推動變相公投,將政制改革的選擇權歸還市民,以一種和平方式,透過票箱,量化民意,向當權者表達對實現真普選與廢除功能組別的決心。 tvb now,tvbnow,bttvb! Z. c3 s ?0 h, e. }4 m) M. Q
在有限的鳥籠空間,竭盡所能爭取最大的公道,不就是香港人最擅長的嗎?tvb now,tvbnow,bttvb2 g. J" v, R& @ M! A
作者是5區公投運動總發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