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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倫戀 反咬性侵未成

台北市李姓律師與實習女律師發生性關係,李妻發現後控告妨害家庭,實習女律師反控李利用指導機會,使她不得不與他發生性關係,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但士林地檢署昨天依證據不足,給李姓律師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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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 h1 J1 N& P* _$ N( |實習女律師控告指出,她通過律師特考後,前年初前往實習,由李姓律師擔任指導律師。前年2、3月間,李在她南港區住處內,利用指導律師權勢及身分,讓她不得不與對方發生性交。但李表示,他僅要求與對方發生關係,並未利用指導或獨處機會,以言語舉止要求或暗示對方必須服從,而強邀對方與他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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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0 A+ \6 V% H5 |8 ~實習女律師表示,擔心若沒和指導律師發生性關係會影響實習成績,但士林地檢署認為,告訴人有法律知識,可透過法律管道自救,也可更換指導律師,研判被控告妨害家庭後,才反控對方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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