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k. ?/ M) `# l5 w# g2 Ftvb now,tvbnow,bttvb 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5.39.217.77:8898/ {* w- R; f& {$ U, |8 V- L1 e
我看不出乌坎村的情况是属于恶意取得的范围,
6 q' |* c. o5 V; j& U; ~- \' m% r9 P3 d以上意见仅为法普, 不是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