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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國會改革/朝野協商之惡 如何必要?

會計法修法,雖然在馬總統要求覆議下胎死腹中,但是也讓我們再次看到現行立法院朝野協商制度帶來的諸多反民意作為。或有立委所言「朝野協商是必要之惡」,但這個「必要」是如何而來? 黨團協商的諸多弊害,諸如密室立法、肉桶協商、少數霸凌多數等等,已是習以為常,而支持黨團協商的主要理由,一是保障少數,二是效率,這兩個理由,是否成立?
( K: y# Z8 Y3 ^6 Btvb now,tvbnow,bttvb首先,國會少數是應該要保障的,但是保障的方式,不該是少數多數等量齊觀的「朝野協商」,或者是鎖門占主席台的暴力行為,而應該是在議事的規範之內,公開、透明而為之。
; O% _( d* C  Ntvb now,tvbnow,bttvb例如美國的「費力把事拖」(Filibuster)法案,少數派議員可以馬拉松式演說的方式癱瘓議事,延後投票時間。同樣是杯葛,差別在於:一、程序公開透明,選民知道誰在杯葛,為何杯葛。二、冗長演說考驗著當事人的體力,既給予少數杯葛的空間,但也限制了時間,不至於讓整個國會空轉無法運作。
; Y( d4 _! v0 V5 K& n而現行的黨團協商,卻讓少數霸凌多數,除非我要的法案通過,不然別的法案我一概阻擋。這種「以法案易法案」的喊價式立法,跟民主有什麼關係?
* z/ h! }' J# L5.39.217.77:8898其次,所謂朝野協商的效率,應該省思的反是「為什麼其他議事運作不效率」?民意代表接受人民付託,一言一行都應該受到選民的檢視,豈有公開議事不效率,就以密室協商替代的道理?
1 ]6 Q8 T: S( c& E因此,與其讓朝野協商因為議事效率而存在,我們更該做的是改革其他立法程序。諸如委員會的強化、召委的資深化,乃至於立院暴力行為的禁止等等。我們必須體認,朝野協商非但不是改革議事的效率,反而是讓其他議事程序有「不效率也無所謂」的理由。
( j) E! y# m4 N最後,要反對的不是協商,而是不公開透明的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訂議案進行協商時,「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5.39.217.77:8898% g6 `0 q6 b: w: S
我們的國會卻公然、長期違法,當立委本身不在乎法律時,整個社會又如何尊重法律,乃至於立法者本身呢?而所謂「全世界協商沒有在太陽底下」,也忽略了他國的黨團協商多是程序性事項,甚少有如我國一般,直接取代院會功能。0 G6 S/ e$ k2 g
筆者認為,國會應即刻起遵守法律,而執政黨國民黨應該在馬主席與王院長領導下,負責「協商」國會其他委員落實這項要求,不但對協商全程錄音錄影,而且依法與公報一同公布,讓全民得以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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