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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批不批禁制令 法庭可做多一點 《真假法治》作者 - David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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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律政司透過民事訴訟,向高等法院作出單方面申請而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被告在網上煽動暴力。誰是被告呢?很特別,沒有點名,總之凡是「非法及有意」在網上煽動暴力的都是被告。3 }8 [5 K; L$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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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稱這個禁制令為網禁令,也有人說這是走後門的緊急法。其實這個禁制令所禁的,並不新鮮,在刑事法底下,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從來都是罪行,叫教唆罪,最高刑罰跟所煽動的暴力行為一樣。舉例,我在網上號召大眾放火燒某某建築物的話,有沒有法庭的禁制令也好,我也犯法了,差人可以馬上拉我,如果縱火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的話,我也同樣面臨終身監禁。tvb now,tvbnow,bttvb3 s  X+ c  k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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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既然網上煽動暴力本身就是犯法,律政司為甚麼還要走去法庭申請禁制令?類似的做法不是第一次了。2014年佔中,阻街本身就犯法了,差人大條道理清場拉人,不需要甚麼禁制令,但親政府的團體還是走去法庭申請禁制令,再找法庭執達主任在差人的協助下執行禁制令,結果有學生領袖不是因為阻街而被拉,而是因為抗拒法庭執達主任而以藐視法庭罪名坐監了。2 P8 t  K% C# F; r$ j

6 c7 \9 @3 }. _% Ytvb now,tvbnow,bttvb為甚麼差人明明可以自己做的事,卻要拉法庭落水?是不是政府想把自己一手搞出來的政治問題推給司法機關?佔中禁制令批出以後,記者就問退休首席法官李國能,那算不算「擺法庭上枱」,李官叫記者問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大家可想而知。案例清楚的說明,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民事禁制令不應該用來達成刑事執法目的,但近幾個星期,機管局、港鐵、警察員佐級協會跟律政司分別以類似的方式,單方面取得臨時禁制令,分別禁止滋擾機場、港鐵站、紀律部隊宿舍以及起底等,次數之頻繁有如家常便飯。有甚麼特殊理由才可以?好像港鐵一案中,法官認為阻礙車門關閉之類的行為,雖說技術上本來就犯法,但罰則輕,可能只是罰錢,阻嚇力不足,因此須以藐視法庭的罪名來加強罰則。但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最高刑罰跟暴力行為本身一樣,為甚麼還要民事禁制令?tvb now,tvbnow,bttvb) ^2 T& q% Y6 P7 F0 P$ q" T

% U8 w5 s; D% o) t) ^3 I/ s9 S- q5 V還有,律政司等申請人往往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意思即是申請之時,被告人就算想出庭抗辯也好,根本沒有機會,要禁制令發出了,才有機會申辯。這種單方面申請通常只有在緊急而且機密的情況下才可以用,例如,你要買貨,付了錢,賣家卻準備把你的錢匯出境,夾帶私逃,這樣就大條道理以單方面申請來突擊凍結他的戶口,但好像近期的滋擾行為,已經公開進行幾個月了,我不理解有甚麼緊急或者機密的需要,非突擊不可,尤甚這樣做會令公眾誤以為法庭偏幫政府,次次都「特快批核」。! ^9 E3 h# l& H+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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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我擔心的是,這類案件,九成沒有被告走出來申辯。畢竟,被告被命名為「非法及有意」做若干事情的人,你走去法庭抗辯,不就是自認你「非法及有意」? 這種命名被告的方法,有未審先判的意味,近年本地常用,英國卻很少見。就算不這樣命名也好,這種不點名的案件,大多沒有人走出來認投了,於是法庭只能聽到申請人的一面之詞,沒有機會聽到反對意見。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3 p3 F- X( O; Q3 M: E!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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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慮委獨立大狀作中立陳詞
- i  u( }9 A6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庭頒發禁制令這權力,法律上屬於「衡平法」,即是說,不是奉旨要給你的,法庭有酌情權,還要看申請人本身的行為,如果你其身不正,大可不給你禁制令。舉例,我不出糧給我的員工,而且還找人恐嚇他們不要報勞工處的話,就算他們走上我家滋擾也好,我去法庭申請禁制令不讓他們接近我家,我好可能不會成功。理由是,員工的滋擾行為雖然為法律所不許,但我本身也不是好貨色,因此法庭不會為了我而行使酌情權。這就是法律所說的 "The one who seeks equity must come to Court with clean h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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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3 P& h% T9 K( s5 r好像起底吧,起差人底以作滋擾,不論民事刑事法都可能不許,但差人有沒有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有沒有跟法庭說,差人把號碼委任證通通收起,自己打人不肯刑事調查,只交給投訴科9成石沉大海的自己查自己,某些示威者好可能是因此才沉不住氣而訴諸起底?這樣的話,差人還算不算clean hands? 尤其律政司以單方面申請,法律上有「完全及坦誠」的責任向法庭交代一切,包括對自己不利的論據。在沒有答辯人的情況下,法庭怎樣確保聽到反對聲音?是不是可以委任「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的獨立大狀律師去作出中立的陳詞,以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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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眾對警隊以至政府都沒有信心了,相對來說,對司法還算是信任的,因此大眾才要求由法官展開獨立調查。但這種信任得來不易,在政府選擇式執法下,大眾很容易誤以為三權合作。因此,無論最終批還是不批禁制令,我以為法庭大可做多一點,令大眾確信法庭已經盡最大努力去審視政府的申請,絕無偏幫,正所謂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seen to be done,在這個局勢下,不怕做得太多只怕做得不夠了。% o4 ~( O5 k) U4 N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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