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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在校內墮斃。3月9日,楊潤雄回應記者時稱,局方注意到有報道指女教師工作上受到壓力,學校已成立專責小組內部調查事件;當局會待校方完成調查後,跟進事件成因和學校管理上有否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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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楊回應事件稱,教師若對校長管理有不滿,可以選擇向校董會、教育局、立法會議員或教育界工會等不同渠道投訴,他「不相信沒有投訴機制」。只是,機制在,有效嗎﹖足夠嗎﹖在李東海小學事件上,林老師、甚至該校的老師沒有投訴嗎﹖東華三院承認曾接獲兩宗涉事羅校長的投訴,教育局去年7月亦接獲一宗涉羅的匿名投訴。兩次被投訴,辦學團體僅索書面解釋了事,羅更被公開表明不會令她下台,反要求告密者「快啲自首」。這種肆無忌憚的做法,說明了甚麼﹖辦學團體、校董會是否能夠好好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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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誰聽得到?
4 W& J$ A' q; d別以為李東海小學事件是孤例,早一陣子的興德學校事件、沙田呂明才小學事件,要不是傳媒揭露出來,會得到正視嗎?3月13日,教協會長馮偉華在NOW電視《時事全方位》中提及,在處理興德學校投訴時,校方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校監和校董甚至趕走負責監督該校的教育局發展主任與總發展主任,而官員的確是就這樣離開了。馮偉華稱,他們在此事上交去教育局的投訴拖延了一年,可見工會不得要領,直至惡劣情況被傳媒揭發,局方才果斷處理。這不正顯示了教育局也好、教師工會也好,並未能有效處理投訴嗎?5.39.217.77:8898" y: [5 x; L8 v: I
# ?6 p! \# D5 G* L3 d5.39.217.77:8898教育局去年7月接獲一宗涉李東海小學校長的匿名投訴,當局並沒有處理。這種情況與校本管理下局方的角色不無關係。坊間有文章指出,常額中小學教師終身僱傭制,要炒一個常額教師近乎沒可能,若校長堅持要炒一個老師便會用方法逼到教師知難而退,這實是一個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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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則例》列明學校可解僱教師,但要有合理的程序,包括口頭警告、容許改善、書面警告等。可是林老師事件上並沒按這程序,用上的卻是寫「悔過書」,這在程序上並不合理。然而法團校董會適用的《資助則例》與舊版有一個很重要的分別,舊版中若學校書面警告教師,該警告須送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常秘須展開調查。此項責任的重要性,在於政府作為第三者介入調查,這點可謂資助學校教師權益保障的底線。可是新版沒有了此常秘調查的程序,說甚麼交由校本處理,其實是卸責,交回校本處理,可能會變成了自己查自己,而政府卻是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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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不滿,還可以向教育人員操守議會投訴,可是操守議會一向被視作「無牙老虎」,主要是議會接獲投訴,經過立案、聆訊等過程,最後只能把結果呈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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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h1 [; D' y1 U9 M) _5 J5.39.217.77:8898根據《教育條例》第40AE(2)(C)條,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為學校的表現而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可是,李東海學校的表現,常任秘書長楊何蓓茵了解嗎?根據報道,在林老師輕生之前,至少已有兩次關於校長的投訴,對此,常秘做過甚麼以履行40AE條規定了的責任?教育局不能一句「校本管理」便把法例規定了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i [3 a% Z;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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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楊潤雄局長,你要掩耳盜鈴?還是要混淆視聽?教師的投訴機制有效嗎?公仔箱論壇( b- Z0 E G/ j z# V' p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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