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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3 l: T9 @+ o$ V+ P/ N& u# f0 N公仔箱論壇上周一,2019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致辭時,特別提到一個報道,指「香港相信可為大部份一帶一路沿線覆蓋的發展中國家提供成熟而獨立的法律制度和中立地點,為來自區內複雜政治和法律文化環境的各方解決爭議……儘管如此,我們不應對現有的競爭優勢感到自滿。」$ [$ v i2 Z4 E1 X) R+ }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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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特區近年發生的幾件大事,我們非但不能自滿,甚至是否能保持原有的競爭優勢也成問題。其實,鄭司長以上引述的報道,亦有提及「北京因素」:「隨着北京加強對特區的操控,商界和法律界均對香港的公正性提出質疑。本月(18年11月),就着政府拒絕外國記者工作簽證的續期申請,香港的律師和大律師都表示憂慮,認為香港的法治聲譽可能會因而受損。」1 a( ~, n7 I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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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該報道也有提及鄭司長的反駁,但真相大家都有目共睹。近年,特區法治的確是備受衝擊,因《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而此釋法權既可無中生有,也能顛倒黑白,毫無限制,再加上按照香港法院的判例,有關解釋甚至具有追溯力。故此,在中共的隨意運用下,導致香港本來完善的普通法制度,失去原有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變得越來越具「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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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O2 r% t w! x0 q: o; Q% S# K例如最近一次16年的釋法,聲稱是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實際上卻是僭越了特區的立法權,增加多項公職人員宣誓時的言行限制。另外,由於是次釋法被認為具追溯力,致使六位民選立法會議員先後被褫奪議席,還有其他民主派人士的參選權亦因而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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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3 x# `( V7 y7 j8 z4 }tvb now,tvbnow,bttvb再者,人大常委會在17年作出《決定》,指一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基本法》,但《決定》畢竟不是釋法,故其在港應該沒有法律效力。上月,高等法院就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作出裁決,仍未有釐清該問題,但就認為特區擁有高度自治權,故可自行決定交還特區部份地區予內地,因而裁定一地兩檢條例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換言之,《基本法》雖然未有授權人大常委會行使有關權力,但仍可在港引入「一國一制」,勢必嚴重動搖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由香港擔任一帶一路仲裁中心的如意算盤,又豈能打得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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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Z6 s3 l$ p, Q. n0 D! U1 b U記得早在82年8月,筆者首次訪京,與一班香港專業人士就仲裁事宜,與時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部部長任建新(後來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會面。他提到早前曾處理了四宗仲裁案件:一宗國家機關全勝;一宗對方全勝;兩宗則是雙方各有輸贏,看來十分公道。我便問他:「請問國家機關全勝的案件,是否涉及龐大金額,至於輸掉的案件,則只是小數目?」他詫異地問:「為何你會知道呢?」筆者心裏有數,所謂「公道」的仲裁不過是刻意營造出來的假象,試問內地法制又怎會讓國家機關吃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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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對特區法治的觀感,明顯已不如往昔,若然香港的仲裁中心也被認為具中國特色,外國的商業機構還會選擇香港來處理與中國的糾紛嗎?可見,捍衞法治精神,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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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m: x, ~8 K1 R( u; Ttvb now,tvbnow,bttvb李柱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