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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中國大陸共產黨人大常委的《決定》沒有法律效力

 ,  描述: 不必理會和不必當真
本帖最後由 KL2012 於 2014-10-12 02:35 PM 編輯 - A% O/ \5 c% |7 t4 Z. S

# Q8 }& x, E, d公仔箱論壇轉載自由撰稿人施路的文章
( ?2 M( u; ~2 w0 Btvb now,tvbnow,bttvb
+ ]: t  g6 a6 i: S& g4 A) [5.39.217.77:8898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 m9 V# n3 g( L5 R
8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下稱《決定》)為2017年及以後特首實行普選明確了制度框架和原則,表明中央對特首候選人必須經過提名委員會進行政治篩選的立場。當晚,主導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副秘書長李飛即偕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及港澳辦副主任馮巍連夜飛赴香港,於91日早上召開了有近千香港各界政商猛人的簡介會(下稱簡介會),並於下午及2日早上馬不停蹄地拜會特區政府高官(下稱高官介紹會)、大律師公會、律師會進行游說,軟硬兼施,要求香港各界全力支持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期間,各大社團在《文匯》、《大公》兩報鋪天蓋地刊登廣告,表示全力支持;特首梁振英代表政府、前特首董建華代表富豪也先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以北大法學院教授強世功為代表的一眾權威學者,紛紛撰文論證《決定》的合法和權威性。港澳辦副主任馮巍先生乾脆直截了當地宣稱《決定》是「一份法律文件,其內容屬於法律規定,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對後面將要進行的三部曲都有法律約束力。」一時間,香港普羅大眾對《決定》奉若神明,沒人懷疑它的超越《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就連對《決定》表示憤怒和不滿的一眾民主派核心,在表明堅決予以否決的宣言時,也只是指摘中央不應作出這樣的決定「落閘」,而沒人懷疑《決定》的法律地位。
1 @  _* @& B" j, R! V/ a. C《決定》屬於甚麼文件?其內容是否有法律約束力?有必要揭開其面紗,還其真實面目!公仔箱論壇3 k- G1 w) b  B; Y

) _) q5 S* m/ M+ C5 Z3 q/ Atvb now,tvbnow,bttvb一、《決定》中關於特首普選的框架部份不屬法律範疇,不具法律約束力
( H, l3 C; E4 _+ \% M1 [+ ptvb now,tvbnow,bttvb《決定》在第二條用了四款對特首普選設置了條件,包括提名委員會按照原選委會的人數、界別和產生辦法;候選人為23人,並應取得提名委員過半數支持才可成為候選人(下稱「框架」)。2 v% t; Y4 n: ?# I
李飛在簡介會上力證設定此「框架」的依據。李稱,特首選舉制度是香港的重要政治制度,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政權有權作出決定。據人大常委會在20044月十屆八次會議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的說明,人大常委對特首選舉方法「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有決定權。
! k) s# @' [% a. N4 S無可否認人大常委會對特首選舉辦法的「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有憲制決定權。但這裏指的「決定」,是法律性質的「決定」,該決定權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程序。李飛及馮巍均沒有明示依據哪條法律。與香港立法有關的法律有三部,一是憲法,二是立法法,三是《基本法》。
  k! @$ E" N7 {/ M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涉及「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制訂法律」。為此,任何涉及香港特區政治制度的「決定」,只能是法律。特首選舉辦法的修改也是屬於法律範疇,要完成修改辦法,只有兩條路:一是依據原生效的法律;二是人大或其常委會啟動新的立法程序。而原生效的法律與此有關的就只有20044月人大常委十屆八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下稱「04解釋」),該「04解釋」規定了修改選舉辦法的「五部曲」。人大常委在第二步和第五步有憲政權。在第二步,明確規定人大常委的權力是對特首提出「需要修改」選舉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作出「確定」。據此,人大常委在第二步行使權力時,有二個明顯限制:一是只能審查特首的「修改」請求,二是只能對該請求就「是否修改」作出「確定」。而特首梁振英於715日提交給人大常委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下稱特首報告),除了請求人大常委就「是否修改」作出批示外,並無其他請求。對特首普選制訂「框架」並不在特首的報告之內。3 e/ M/ `3 j0 o& b
為此,該條法律不能作為人大常委制訂「框架」的法律依據。而李飛在1日下午在「高官介紹會」中聲稱,人大常委對「如何修改」也有決定權。依據是20044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下稱04釋法說明),該「草案」在第三節確有「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的表述,但該文正是李飛以法工委副主任向人大常委就「草案」的說明,而當日通過的正式「解釋」即「04解釋」已刪掉「如何修改」的字眼。李飛應是心知肚明,才不敢貿然在簡介會上引用。對「草案」的說明並非法律,顯然不能作為《決定》的法律依據。另一途徑要為特首普選制度制訂「框架」,據立法法第三節及《基本法》及附件一的規定,有一系列程序規定。除了要走完前四步外,人大常委據立法法也有既定的審查程序。要有提案人如特區政府或國務院;要有法律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而李飛在827日就決定草案向人大常委的說明中,關於為何要制訂「框架」作了詳細解劃:人大常委在審議特首報告期間,從報告列明的內容、深圳座談會的發言、列席常委會人員的發言發現,有「不少意見」要求人大常委會在對特首報告作出決定時,應就特首普選的核心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有「不少意見」建議提委會完全照搬原選委會、候選人限23名並要獲得提委會半數委員支持。常委會在徵求港澳辦的意見後,因此「認為」應就特首普選「如何修改」的核心問題作出「決定」。
6 {* u, X: J) J3 V+ \* P0 j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這一解劃表明,人大常委的決定來自常委的「認為」,而常委的「認為」來自特首報告中列明的不少意見及深圳座談會不少人的發言、列席會議人員的個人看法。既無合法的提案人,更無經法律委員會審查。這一「決定」從內容和程序,顯然不是上述立法法及《基本法》規定的法律。公仔箱論壇8 r* s' r: h- X
那《決定》是甚麼東西?李飛在簡介會上洩露了天機。李在簡介會上的講話第二段明確承認,常委會以「會議認為」的方式,闡明了「特首普選產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場」,因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其「觀點和立場」就是「國家的觀點和立場」,具有權威地位。即是說,「決定」是人大常委會具有權威地位的「認為」。但無論其地位多高,即使是全體中共常委的「認為」,在經過法定程序立法前,都不是法律。「認為」可因時因人而改變,而法律卻不可。, K3 {9 M5 ~6 T6 @; S0 v
實際上,《決定》本身已否定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決定》第三條明確表明,「框架」原則要經過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並被批准後,才可成為規定,才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如馮巍所說,《決定》本身就是法律,對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具有約束力,那麼就產生了兩個法律悖論:其一《決定》規定的「框架」要經過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才可履行,不通過就不能履行。人大常委法律尊嚴何在?有這種要另一機構批准才可履行的法律嗎?其二,《決定》如果是法律,立法會就要遵守並通過,否則即是違法。那麼,這又明顯違背《基本法》。. c+ j/ A1 l2 c. a
據此,《決定》並非法律,對特區政府、立法會毫無約束力。其本質就是一批參與審查特首報告的常委的集體「認為」。既是「認為」,無論其地位多高、人數再多,在經立法程序變成法律之前,仍是某些只能就是否批准修改方案作決定,而無法表明中央「如何修改」的意志,這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現有法律,中央只有在上述第一、五步通過批准與否行使決定權,而無「提出修改意見後通過特首執行報立法會審核」的安排。中央若認為有必要在「如何修改時」體現自己的修改意志,那應通過司法解釋或重新立法;其次,該理由的前提是建立在特區政府在提出的方案不能體現自己的意志的判斷,或對特首不信任,這顯然不能自圓其說。5.39.217.77:8898) b3 L, l5 s) i/ O2 O7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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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定》暴露了中央治港政策思維的混亂
( [  x% F2 e* U0 q8 htvb now,tvbnow,bttvb1.李飛在「高官簡介會」上公開承認,設定「框架」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也就變相承認中央對提委會控制的目的和追求,但又多次表態,提委會不排除任何不同政見者,對與中央對抗者也是公平的;
$ R) }$ i# u" g2.李飛等眾多中央高官多次申明,只要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就有可能當選,就等於承認香港選民多數是支持與中央對抗的人當特首的。這一結論與其天天聲稱大多數港人是「愛國愛港」主張相對立,變相地否定了17年來擴大「愛國愛港」陣營的成績;tvb now,tvbnow,bttvb% W- \+ }8 d9 `1 g; O
3.《決定》中設定中央在五部曲第二步就要介入「如何修改」,排除特首及特區政府的作用。其前提是懷疑特首會違背中央意志或無能力體現中央意志,即對特首完全不信任。這與其一貫對特首的評價是不脗合的;
; {/ h7 G( K, A9 K$ }( ]" atvb now,tvbnow,bttvb4.中央拒絕與其不同政見者參選一重要理由是,危及國家安全。但是,只有在沒有真普選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誘發大型社會運動,西方反華勢力才有介入滲透的基礎,才會危及國家安全。而即使與中央對抗的人被選上,中央也可以不予任命,其結果最多重選而已,根本無任何可危及國家安全的機會。
8 S1 g" U  d) b$ I9 r撩開《決定》的面紗可以看出,《決定》是在思維混亂的治港政策指導下作出的,不僅無法律基礎也違背立法精神。港人不必將之奉為神明當作真普選的桎梏。本文的目的有二,一是告訴那些畏懼中共強權的怯弱港人,不必被《決定》嚇倒,無奈接受「袋住先」,投入或支持抗爭;二是提醒泛民的智者,不要因《決定》而絕望,只要堅持不懈的抗爭,真普選之路是敞開的。tvb now,tvbnow,bttvb0 X: Q  P' s9 M6 G2 Q: {
港人要求真普選沒有錯。0 L5 R, g3 _! _+ b( 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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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5.39.217.77:88985 L0 D2 ^) ?& \! E
香港的學運和佔中運動已持續超過一周,運動的組織者提出的一個主要訴求是撤回人大常委會831日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下稱8.31落閘決定),並聲明,若不撤銷,行動將會升級。運動已獲世界上百城市華人響應支持,美、英、日、歐盟都表態關注。特別在台灣,藍綠陣營一致表態支持港人的訴求。台灣大學生等新生一代,更組織集會聲援香港學運,並將香港的命運和台灣的前途進行綑綁。香港的普選爭拗已上升為外交問題,更演變成中國的統一問題。人大常委8.31落閘決定可否改變成了各方博弈的焦點。
2 u# L) `0 E6 K: u2 v! ^" s特首梁振英,負責政改的林鄭月娥,以及建制派的政團領袖人物、立法會議員、各富豪均異口同聲:落閘決定不可改!近日,《人民日報》、《文匯報》、《大公報》發表的社評或署名文章,更是斷然言明:該決定「不可撼動!」、「不容挑戰」。試圖徹底泯滅學生存有一絲的幻想。
4 C5 [3 ]1 `. A% Y/ O; f- C5.39.217.77:8898831落閘決定真的「不可撼動、不容挑戰」嗎?港人必須無條件硬食?首先必須弄清8.31落閘決定的地位和效力。3 J1 O- a* {2 T! ^1 h* p5 H
本人曾在《蘋果日報》撰文〈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指出該決定並非法律,無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現就有關學者及官員的質疑進一步說明如下:* F3 I& U$ B4 o8 w6 G% ^, N
其一,關於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強世功的解釋。強在《文匯報》、《大公報》發表多篇文章,力證落閘決定具有法律依據。其觀點是依據李飛先生於200446日在《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本人已在前文中指出,該說明並無法律效力,當然不能作為落閘決定的依據。(參看前文)
7 D  E0 m6 t! J- n& `公仔箱論壇其二,關於張德江、饒戈平等所謂人大常委本身就具有落閘的權力。即人大常委有權就「如何修改特首選舉辦法」作出決定。真是如此嗎?7 P, w/ ^8 j* y" f7 f, t. ]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明確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屬於全國人大。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項權力,沒有關於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其本身並無香港政制制度的決定權。人大常委會負有對《基本法》修改的權力,來自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而《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也即是說,其權力來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這一授權是人大常委履行職責的唯一根據,受其約束。該條全文如下:「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需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批准。」即所謂的「三部曲」;至20046月,人大常委第十屆八次會議上,對此授權作了司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將其增加了兩個程序,即特首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前,應先向人大常委就是否需要修改呈報,並經同意。即「五部曲」。但無論是「三部曲」或「五部曲」,人大常委的權力只有兩項:一是對特首提交的「是否修改」報告進行「確定」;二是對立法會通過,特首同意的修改意見作出是否「批准」,並無其他權力及責任安排。而「如何修改」在04釋法第三條明確閘述:「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向立法會提出。」據此,「如何修改」的責任是特區政府並非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的8.31落閘決定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按照原選委會提名),必須遵守的民主程序(過半數),及候選人人數(2-3人)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行為顯然超越了全國人大對其的授權,屬越權行為。雖然該越權行為是全體人大常委集體作出,而該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又代表全國人大,似乎有超然的權威地位。但是,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 P4 B# b) F2 B6 O5.39.217.77:8898本人在前文中曾提過,人大常委會對特首選舉辦法「如何修改」有憲制權力,指的是人大常委的「立法權」及對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如《基本法》)有補充權力。也即是說人大常委認為需要(如增加上述落閘權力),有權立法或對《基本法》進行補充。但是,人大常委在履行這項權力時,不得違背《憲法》及《基本法》,並在程序上受《立法法》和《全國人大常委議事規則》的約束。即是說,人大常委認為《基本法》附件一需要補充,那就必須啟動補充程序。而不能由人大常委秘書處僅憑特首的報告,部份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個別政黨的建議,在未諮詢港人的情況下就作出如此補充性質的決定。
1 ~) G3 _3 a: v7 n5.39.217.77:8898實際上負責製作該決定的李飛先生也承認,該決定是全體人大常委的「認為」,即共識,是重大政治決定;全國《憲法》和《基本法》頂級權威,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韓大元在香港《成報》撰文〈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依據與效力〉,指人大常委就如何修改所下的框架是「對普選核心問題作出原則性指引。」就連強世功也承認,「決定的本來含義就是政治決斷,此次全國人大決定更是一個重大政治決斷。」無論是「認為」或「原則性指引」或「政治決斷」都不是法律。無論其參與決定的人地位多高,作出決定的機構多權威,都只是一種政治行為。而政治行為並無強制執行力及普遍約束力。
( R; c) `; s+ q. G, R那麼,人大常委有權就香港的政制問題通過決定的方式作出「原則性指引」嗎?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制訂法律」。即是說,關於香港特區制度的任何事項,都要從制訂法律的高度去處理,而不能簡單地用某項「決定」去處理。
" \0 l- n9 X5 ~# ]4 d" ?8 c& [/ U既是「政治決定」就要從政治角度去看待它的地位。9 G3 @8 H9 D; {
其一,用「決定」的形式去處理涉及香港重大政制的普選問題,不僅違反《立法法》和《憲法》原意,而且未經向港人諮詢,顯然過於草率;其二,決定對普選特首作出的多項限制,違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及推進民主進程的國策。習近平922日在紀念全國政協六十五周年大會上強調「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涉及一個地方人民群眾的利益的事情,要在這個地方的人民群眾中廣泛宣傳」,而8.31落閘決定顯然違背了上述精神。第一,落閘的基本精神是只允許一人一票選特首,而排除了代表50%以上的泛民參與候選人推薦,及參與競爭;第二,落閘決定的具體內容從未在香港諮詢徵求港人意見,在審議決定時,居然秘密進行。損害了港人基本權利: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其三,特首在政治上雖然要對中央負責,對決定有執行的義務,但是,正因為是政治決定,特首也有義務站在港人特別是參與運動的學生的角度,向中央反映他們的訴求。即使他們不代表全體港人,也要從政治現實出發,向中央陳請利害關係,力促中央作自我修正。, Z" _1 ~; P3 e9 f
綜上所述,人大常委的8.31落閘決定,只是對普選核心問題作出「原則性指引」的政治決斷,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超越了全國人大的授權,違反了《立法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應制訂法律」的規定;從政治上講,不僅過於草率,而且違背中共關於依法治國、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基本精神。人大常委本應自我糾正,全國人大依法也應予糾正,中共作為執政黨更應追究相關責任!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3 L' l: n4 L' X; _! j7 v7 Y
「不可撼動」、「不容挑戰」是那些將要承擔歷史責任的始作俑者心虛的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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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L2012 於 2014-10-7 01:38 PM 編輯 5.39.217.77:88980 w. {9 q9 g) x$ D. l

! {0 H5 f) @$ \2 V' }公仔箱論壇狼鷹為了爭取連任,與李飛為首的一群中國大陸共產黨人大常委會勾結,如果鄧小平在世,一定大罵李飛胡說八道,破壞他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思。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6 y: R/ s; c+ j- j+ y

( I$ u% e/ E. ]3 d5 C,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李飛來香港宣稱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但是毫無法律基礎也違背立法精神。
% k, t6 x4 |( x+ F* ~tvb now,tvbnow,bttvb
* ^  p8 A& y/ D/ ]) V5 U4 [  C5.39.217.77:8898李飛自己知道無權《決定》,便游說大律師公會、律師會,還軟硬兼施,要求香港各大社團在《文匯》、《大公》兩報鋪天蓋地刊登廣告,表示全力支持;特首梁振英代表政府、前特首董建華代表富豪也先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tvb now,tvbnow,bttvb) |1 d- e& l7 C5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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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出動北大強世功為代表的一眾權威學者,紛紛撰文論證《決定》的合法和權威性。港澳辦馮巍乾脆直截了當地宣稱《決定》是「一份法律文件,其內容屬於法律規定,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對後面將要進行的三部曲都有法律約束力。」公仔箱論壇- R. s& G, ?9 C$ k; R

6 Y+ H/ J5 l. m3 z5.39.217.77:8898一時間,香港普羅大眾對《決定》奉若神明,沒人懷疑它的超越《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就連對《決定》表示憤怒和不滿的一眾民主派核心,在表明堅決予以否決的宣言時,也只是指摘中央不應作出這樣的決定「落閘」,而沒人懷疑《決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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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9 M' T% O& ]% k" K另外,狼鷹以為有了這把上方寶劍,便坐定粒六,肯定連任成功。因為泛民立法會議員無得選擇,一是表態否決,寧願原地踏步,或者被迫通過方案。- t, _( n6 B$ z6 d

" R5 ]) {! b9 w% p.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這樣由2017204730年內相信唔會再有政治改革議題,一勞永逸,又可以提高狼鷹民意認受程度,假假哋都有200萬票,可以挾民意壓立法會。
5 r+ h0 j/ k, T4 B( B  ]5 [" I; [6 T6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N+ o3 a4 v3 l9 C8 k% t: ^4 a
但是,出乎意料之外,學生自動走上街反抗狼鷹與中國大陸共產黨的陰謀。狼鷹以為用高壓手段對付,便能夠成功,可是學生和香港人並不懼怕,堅持反對狼鷹的假普選和袋住先。公仔箱論壇& `! x8 z, j7 F8 f. i! 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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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最大的癥結是狼鷹。狼鷹真是香港人的話,應該為香港好,為中國好。犧牲小我,成全大我。好像他的師傅老懵懂一樣腳痛辭職,交由林師奶從啟政改五部曲,正式由香港的立法會開始。所有示威人士,得到下台階,便可以結束今次活動,情況有如台灣的太陽花運動相同。
各人發表不同的意見,是民主的體現。因為民主就是容忍,不像獨裁,容不下小小異議的聲音。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3 i) M) _- 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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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是香港,亦是香港人重要的事件,請使用香港人常用的正體中文發表閣下的意見。謝謝!
本帖最後由 KL2012 於 2014-10-10 12:30 PM 編輯
/ n5 u& w( W' |! i: K1 ]/ a* |1 J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a; a( Q/ n+ T8 w  D* q' D' b  R
今天十月十日是中國人的重要日子,孫中山先生以不畏強權,不怕犧牲的勇氣,推翻已經有二百六十八年統治時間,人人認為「不可撼動」、「不容挑戰」的愛新覺羅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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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孫中山先生及其追隨者前仆後繼的革命,今天的中國男人頭上仍然拖着一條豬尾,女人仍然紮着小腳,被人取笑。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 b% N$ k8 {1 w( [' L6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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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現在的中國人,仍然擁有孫中山先生的革命精神,驅除韃虜,恢復中華。5.39.217.77:8898" w- i$ J- O; ]' b6 A7 f
本帖最後由 KL2012 於 2014-10-11 11:40 PM 編輯 5.39.217.77:8898* k  I+ g. p( N6 D9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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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作了「沒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的報告,他舉例說,「從前有個項羽,叫做西楚霸王,他就不愛聽別人的不同意見。他那裏有個范增,給他出過些主意,可是項羽不聽范增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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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人叫劉邦,就是漢高祖,他比較能夠采納各種不同的意見。有個知識分子名叫酈食其,去見劉邦。初一報,說是讀書人,孔夫子這一派的。回答說,現在軍事時期,不見儒生。這個酈食其就發了火,他向管門房的人說,你給我滾進去報告,老子是高陽酒徒,不是儒生。管門房的人進去照樣報告了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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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請。請了進去,劉邦正在洗腳,連忙起來歡迎。酈食其因為劉邦不見儒生的事,心中還有火,批評了劉邦一頓。他說,你究竟要不要取天下,你為什麼輕視長者!這時候,酈食其已經六十多歲了,劉邦比他年輕,所以他自稱長者。劉邦一聽,向他道歉,立即采納了酈食其奪取陳留縣的意見。此事見《史記》酈生陸賈列傳。公仔箱論壇- }2 [/ i2 B3 Y% P/ X2 _+ V6 _

$ P! @4 T% ?: |8 I9 Ltvb now,tvbnow,bttvb劉邦是在封建時代被家稱為『豁達大度,從諫如流』的英雄人物。劉邦同項羽打了好幾年仗,結果劉邦勝了,項羽敗了,不是偶然的。我們現在有些第一書記,連封建時代的劉邦都不如,倒有點象項羽。這些同志如果不改,最後要垮台的。不是有一出戲叫《霸王別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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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w* S7 l5 i+ H3 q1 S這些同志如果總是不改,難免有一天要『別姬』就是了。」/ G+ h+ ~; @$ U! m6 V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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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毛澤東的話,有些第一書記,連封建時代的劉邦都不如,倒有點像項羽。這些同志如果不改,最後要垮台的。tvb now,tvbnow,bttvb- e8 E; y' i8 q#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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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有些人十分害怕民主,一提到民主,又話二十三條要立法,又話恐懼那樣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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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甚麼都不怕,足足做了三十多年主席,直至去世為止,真是近代的風雲人物。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f4 d/ a! V( L, e- T, i5 }
轉載自由撰稿人施路# i3 \3 T+ ]8 W& U# s) P/ W# s
再論8.31決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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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在《蘋果日報》撰文〈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兩篇文章,論述人大常委的地位及其「8.31落閘決定」的法律效力。現就有關爭論再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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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0 b# `: u* a; l* J, x" y一、不能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俗稱人大常委)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俗稱全國人大)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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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L+ F5 z8 _" o9 M# v5.39.217.77:8898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國斌於十四日在《大公報》刊載的〈中央對港政改決定的憲法法理〉一文提出,人大常委對香港政制有決定權的觀點。其依據是,人大常委與全國人大是一體的,全國人大有多少權,人大常委就同樣擁有。因全國人大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擁有對香港政制的決定權,從而推斷出人大常委也應擁有這項權力。這是明顯混淆了二者的關係。
) A; n0 [8 {1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第一,兩者的職權不同。《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分別就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全國人大的許多權力是人大常委所不擁有的。例一,在立法方面,《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立法法》第七條規定,人大常委的立法權局限於「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除……以外」就是界定人大常委的立法範圍。有些重大的基本法律,如香港《基本法》、《刑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例二,在重大決定權方面,《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是全國人大獨享的決定權,而人大常委並無此權力。例三,在任免權及罷免權方面,更有明顯的高低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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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 h! J( e1 W第二,兩者的地位不同。《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全國人大「有權撤銷、改變人大常委的決定」和「制定的法律」。1981年人大常委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者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因違憲被全國人大廢止;人大常委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因違反全國人大制定的《行政處罰法》,進而違反《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雖尚未正式撤銷,但已實際不執行。全國人大對人大常委的行為不僅在憲制上還是實踐中,顯然有監督權。兩者的關係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地位完全不同。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r7 n* ~' k# e, z4 \

& O7 d. }/ l, g' U第三,常設機構並不是執行機關。據《憲法》五十七條規定,人大常委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但非執行機關。在人大閉會期間,只是代行部份權力並非全部權力。代行權力的範圍在《憲法》六十七條有詳細明確的規定。該條第二十一項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據此,人大常委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除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外,就必須據該條二十一項由全國人大特別授權。5.39.217.77:8898- y8 P; ^# j9 Z3 O2 _
據此,全國人大據《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所擁有的對香港政制的憲制權力,未經明確授權,人大常委不能取代全國人大行使。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8 E  D1 w$ v6 l5 n% \8 i. Y
二、人大常委本身對香港《基本法》沒有修改權力。
4 `$ k( T' E. E$ y7 [5.39.217.77:8898《基本法》第159條一款明確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香港《基本法》顯然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屬人大常委有權「修改」的範圍。而其具有參與「修改權」,來自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屬於全國人大通過法律對人大常委的授權。如何正確理解及執行此授權,據《憲法》及《基本法》專家韓大元指,人大常委在修改《基本法》時,應相當慎重。雖然獲得全國人大授權,也應明確這一授權的範圍和界限。(參看韓大元〈全國人大修改選舉法與基本法律的修改權〉,載《法學雜誌》2010年第7期)。而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人大常委「修改」香港《基本法》的程序中只有兩個權力:一是對特首提交的修改建議就「是否修改」進行「確定」;二是對已經立法會批准的「修改方案」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此外並無任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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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大常委8.31決定,不能認為是「憲法慣例」。tvb now,tvbnow,bttvb2 |, d# c, o8 B$ ^
北大教授強世功撰文認為,人大常委於20042007曾就香港政制作出相關決定,已形成「憲法慣例」。8.31決定,也應有同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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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慣例」是憲法學名詞,一般指一個國家,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社會制度根本問題,並由公眾認可而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習慣與傳統(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蔣碧昆主編的《憲法學》)。其特點是不具備法律形式,是對成文憲法的補充。強世功雖無詳細說明,但從行文推斷,強是指人大常委用「決定」的方式處理香港的政制問題,雖無法律依據,但已經多次作出,已形成「習慣」,因而具有效力。但是,前二次「決定」並無牽涉對《基本法》的「修改」,只涉及何時可「修改」的問題,只純執行層面的事,無關普選的根本制度。而人大常委的第三次「決定」涉及對《基本法》的具體「修改」內容:提名過半數才可「出閘」;按原選委會組成提名委員會;2-3名。二者不能混淆。不能因為人大常委曾為執行《基本法》關於0708後可實行雙普選的規定而作出二次決定,就推斷有權在2014就「如何修改」《基本法》作出決定,這完全是牽強附會。何況,「憲法慣例」的出現和使用,一般是在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的一種「補充」,但「如何修改」《基本法》已有「五部曲」的明確規定,而又是人大常委自己作出。顯然,不能用「憲法慣例」的理由來解釋人大常委的「修改」權力。5.39.217.77:8898# b# D- D8 \9 Y
綜上所述,結合本人前二文章,所有涉及香港政制問題必須「制定法律」;對《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人大常委的修改權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只有「確定」和「批准」的權力;而8.31人大常委決定,涉及對《基本法》的重大修改,已超越全國人大的授權,而且在形式上採用「決定」的形式也違反《立法法》,不僅不具法律效力,也涉及越權違法,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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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決定」是合法,以李飛為首的人大常委和狼鷹,不須要一群應聲蟲起來附和。可以正大光明地宣佈特首選舉」根據「全國人大」和《基本法》已經立法。! L' ~! e7 V' Q& T# j' o4 @0 |

  z; V! w" r6 p+ U9 N* h(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狼鷹一直閃縮迴避,只敢說人大常委「決定」了,不能修改。但從來沒有說這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tvb now,tvbnow,bttvb% t' G8 z4 {, n% @8 R2 R; R

; W" a; L; o4 W1 F所以狼鷹十分懼怕兩件事,第一,人大常委「決定」的法律依據從何而來。第二,香港人提出取消人大常委的「決定」。這樣狼鷹的連任美夢,便宣告落空了。. A' A# v. R" u* ~) b/ r2 Q. f/ ^

0 H: f& M) P6 ?% p, G& V6 k: A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舉一個例子,老師有權改學生的功課和考試卷,給與多少分數,如果不合格,可以要求重做和重考,但是不能夠代替學生做功課和考試,任何學校都不能容許的。但是人大常委的「決定」,變相幫狼鷹做功課和考試,作弊兼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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