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電/因暴力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並造成法院工作人員受傷,韓奎章、李略、田公成及陶飛龍被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並分別獲刑。這是記者日前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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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派三名執行人員到江門市蓬江區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奧迪小車,並將該車開回法院扣押。在行駛至高速路口附近時,李略、韓奎章、田公成、陶飛龍通過GPS系統強行將車輛阻停,並糾集社會人員趕來搶走車輛,在此過程中造成法院兩名執行人員輕微傷。 * N' T C" o1 Y/ [" w& f1 v5 y* y7 o
' U: |' k3 L, J* _0 X5.39.217.77:8898 案發後,李略家屬將車子交還公安機關,後該車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韓奎章到公安機關自首。 3 B. }" Y2 h1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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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韓奎章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均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韓奎章、李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公成、陶飛龍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李略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韓奎章犯罪後自動投案,被告人田公成、陶飛龍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理。同時,鑒於在案發後能主動歸還涉案車輛,未造成嚴重後果,對此,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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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4名被告人暴力抗法,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執法權威,情節惡劣,依法不適用非監禁刑。根據4人在犯罪行為中的地位、犯罪情節,分別判處韓奎章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略有期徒刑一年,田公成有期徒刑七個月,陶飛龍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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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奎章、李略不服提起上訴。江門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並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