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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麥齊光昨天被指曾在80年代與一位同事互租對方物業,借此濫用公務員租金津貼制度。此事令梁振英政府成員的誠信再度受到質疑。麥齊光出席新城電台節目時承認,1986年至1988年間27個月,曾把自己購買的一個單位租給另一名公務員,同時租住該公務員所住屋苑的一個單位,並向政府申請租金津貼。
此事由《蘋果日報》揭露。不過麥齊光堅稱自己並未違規。
他說,如果公務員投資私人物業的行為合法、符合規定,就不應影響其誠信,又稱當時普遍存在這種做法。
報道並未指稱麥齊光曾與同事互換單位業權,或曾擁有其居住單位業權。如有這兩種情況即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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