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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戴耀廷: 何謂擁護基本法?

戴耀廷: 何謂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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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都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効忠香港特區。現在選管會要求所有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除了簽署提名表格內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外,還要簽署一份確認書,確認他明白擁護《基本法》是包括擁護以下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及「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第159(4)條)。/ i! w3 N! K! c5 l/ r1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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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解釋為何要加入此確認書的安排,是因為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尤其是上述三項條文。雖未有明說,但這明顯是針對有些人倡議「港獨」和「自決」的言論,甚至成立組織是以推動「港獨」或「自決」為目標。不論這確認書是否有法律地位,擁護《基本法》是否就不可以發表支持「港獨」或「自決」的言論,或成立以推動「港獨」或「自決」為目標的組織呢?更正確地問,發表支持「港獨」或「自決」的言論,或成立以推動「港獨」或「自決」為目標的組織是否就是「不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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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三項條文外,至少還有以下條文是與此事直接相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6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27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第39條)。, P7 z6 c* C0 i# G. i8 C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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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基本法》時,不能只看一些條文而刻意忽略另一些條文,必須以整份《基本法》來解讀相關的法律文字及條文。綜合所有《基本法》條文去看及香港一直採用來解釋《基本法》的原則,可得出以下結論:5.39.217.77:8898& F, N' D* C# o( G! s0 q) i* M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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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誓「擁護」《基本法》的要求,不是一般性的法律責任,只有那些第104條所列人士才有法律責任宣誓「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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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Z8 k7 `, g# j. c$ ~tvb now,tvbnow,bttvb二、《基本法》並沒有要求其他香港人都有相同的宣誓責任。如其他香港法律要求港人在《基本法》第104條以外的情況也須宣誓「擁護」《基本法》,那些法律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及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的要求,要有合理的目的,並加入此限制對達成這合理目的是必須的。tvb now,tvbnow,bttvb3 u/ W% j5 u,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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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及香港法律都沒有規定任何人有「擁護」《基本法》的直接法律責任。如《基本法》或香港法律合法地要求某人要宣誓「擁護」《基本法》,那人的法律責任並不是直接要「擁護」《基本法》,而是不能明知地或罔顧後果地在宣誓時有虛假的陳述,或在宣誓後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因這是刑事責任,故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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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4 y8 w7 j5 k% T4 _. c5.39.217.77:8898四、由於法律規定某人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是會實質地限制了他的言論及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故怎樣才算是違反誓言,也就是怎樣才算是「不擁護」《基本法》,必須採用符合人權保障的狹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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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若某人作出了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那應是合理的理據去指控那人是違反了「擁護」《基本法》的誓言。但同時應也惟有作出了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才算是違反了「擁護」《基本法》的誓言。" A& ~7 D0 N4 d/ [2 e- Z&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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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基本法》第23條的法律也得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及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的要求。即使香港特區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單純發表支持「港獨」或「自決」的言論,或成立以推動「港獨」或「自決」為目標的組織,應也不會觸犯這些法律。故此,單純發表支持「港獨」或「自決」的言論,或成立以推動「港獨」或「自決」為目標的組織,都不應被視為違反了「擁護」《基本法》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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