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意見》規定,將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要硬化預算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tvb now,tvbnow,bttvb% ?3 Q# K7 d# h"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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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意見》要求,財政部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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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要硬化預算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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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n/ v: c3 e9 N' K+ U7 }' m* O8 w9 }: q 此外,《意見》還指出,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等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