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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惡意侵權成立 一審判賠9800萬 New Balance上訴 新百倫侵權案 二審判賠500萬

惡意侵權成立一審判賠9800 New Balance上訴 新百倫侵權案 二審判賠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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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 q" d- p' W6 u+ }, L因侵犯廣東本土品牌「新百倫」的註冊商標權,美國品牌「New Balance」(新百倫公司)20154月被廣州中院判令賠償原告周樂倫9800萬元,New Balance不服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623日公開宣判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並賠償周樂倫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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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於1906年的NEW BALANCE是知名運動品牌。19834月,該公司先後在中國獲得「N」、「NB」註冊商標,於20034月獲得「NEW BALANCE」註冊商標。隨後,該公司選擇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行銷,並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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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24日報道,周樂倫2013年以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和98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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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樂倫明確以新百倫公司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法院保全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樂倫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屬於銷售行為侵權等因素,故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的數額應佔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百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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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5日,案件在廣東高院開庭審理,2016623日公開宣判。廣東高院認為,新百倫公司於20061227日成立,晚於周樂倫涉案註冊商標的申請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的企業名稱字號權、未註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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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倫公司未經周樂倫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樂倫註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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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審法院判令的9800萬元巨額賠償,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品質,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並非全部來源於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樂倫無權對新百倫公司因其自身商標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進行索賠,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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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倫公司提供的、其委託第三方做出的《資產評估報告》記載,新百倫公司在被訴侵權期間,「新百倫」中文標識的利潤貢獻額為148.79萬元,如果只考慮對新百倫公司的鞋類產品的貢獻額,則數額約為145.8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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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該公司在針對周樂倫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明知周樂倫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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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二審判決,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原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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