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朱國斌﹕從Google的退出說起 兼談「國家安全」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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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10-5-24 07:29 AM
標題:
朱國斌﹕從Google的退出說起 兼談「國家安全」抗辯
Google離開中國大陸了!輕輕地帶走一片雲,也留下了一大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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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副主任趙可金將此稱之為是真理霸權的較量,是中國和西方在價值或真理上的一種權利的較量(多維新聞社23日)。順趙的推理,Google是在捍衛它的西方價值觀,或者說美式的真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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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堅持西方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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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Google和中國都面臨兩難抉擇。在互聯網規管問題上,究竟是完全按照出發地國家的國情制定策略,完全遵守西方價值的邏輯,還是因應不同社會的價值觀作出適當的變通?這是個商業與政治的難題。大多數商家可能傾向於在商言商,這也是中國政府所願的,即:來賺錢吧,我們不差錢,但是遵守我的遊戲規則。有人因此說,在政治上來講,Google的選擇出走是不明智的。無論如何,Google是一間商業公司,無論到哪裏發展都要遵循當地法律,這點是不可能迴避的,「從這個意義上講,Google其實充當了美國或者奧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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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華政策的犧牲品,它只是一個馬前卒而已」。於是,Google的出走就「被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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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問題上,Google顯然選擇的是堅持西方價值觀。有人說,Google堅持的是普世價值觀。儘管這種說法其實也不準確,但也得承認,西方價值觀中的很多內容又是具有普適價值的。其實,Google可能根本就不會認為它是「犧牲品」或「馬前卒」,它所堅持的就是它信仰的那套西方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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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測,普通中國人是不希望它走的,畢竟它給我們帶來極大的資訊便利,和遨遊資訊海洋的愉悅(資訊太多也令人煩惱,這種煩惱好過搜不到你要的)。這點其他搜尋引擎還做不到。中國政府也可能是不希望它走的,畢竟Google是老大,何中國政府很好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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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又說,對互聯網是需要治理的,用了「Governance」一詞。我們又一次陷入了困境:人民是好奇的、追求知識的、並且追求是無止境的,人民應該有對事實和政府行為的知情權;但是政府和公權力不一定就喜歡人民刨根問底,因為他們一般都害怕負面的資訊,極權政府更是怕得要命,因為久而久之那會動搖它的統治根基。是放還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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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意義上講,維持穩定是符合社會大眾利益的。但是,知情權又是人民的根本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思考,並找到一種平衡,劃出一道界限,strike a balance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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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的人權原則和「公眾利益」顯然不支持限制人民的知情權。那麼我們看看能否以「國家安全」來抗辯,儘管中國政府沒公開說Google所作所為侵犯了中國的國家安全利益。毋庸置疑,「國家安全」是國家的根本利益,國家安全指的是國家領土完整和國家獨立(參見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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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Freedom of the Individual under Law: an Analysis of Article 29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法律下的個人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分析》的定義);過於寬泛的定義不是可取的。如果說Google的行為的確符合上述普適性的定義,比如說搞什麼「顏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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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的活動,那當然侵害了中國的國家安全,把它關了算事,絕大部分中國人是會支持政府的。如果說Google的行為還未發展到那一步,並且也沒證據顯示它在準備搞事之中(「有行動」),那就不應該把它踢出局。當然,Google不是被踢出去的,畢竟它是自己出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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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國家安全抗辯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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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以「國家安全」為抗辯時,一些普遍遵守的規則還是要堅持的。僅舉兩例:《約翰尼斯堡原則》(Johannesburg Principles)和《錫拉丘薩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可以參照。《約翰尼斯堡原則》確認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可的、具有持久適用性的《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限制性和權利損抑性條款的錫拉丘薩原則》和《緊急狀態下人權規範的巴黎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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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援引國家安全作為抗辯是可以的,但又不是隨意的,而是有條件的。的確,在判例法中,限制措施本身必須是合理的,限制行為還是要接受限制的。比如,限制必須是合法的,限制必須是必需的,並且限制措施必須與限制的目的是成比例的。更重要一點,上面講的「限制」和限制的條件都是指的是發生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社會的」(參見《加拿大權利憲章》第1條),所有的判斷不是來自政府,而是來自獨立的法院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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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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