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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在法庭翻供,指其給扁珍之一千萬元並非先前供稱之政治獻金,而是牟求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的行賄款。陳敏薰的供詞坐實了扁珍收受賄賂的罪行;不過,對於陳敏薰行賄之事是否有罪,則引發社會討論,許多人認為此例一開,將使得所有二次金改相關案件辦不下去。對此,我們要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內涵做些剖析,也要提出我們的看法。 4 w6 }; N3 H6 u / C7 L6 s2 T. K# c" T; H. `# v# i5 A$ F, }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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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廿四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原本的法律規範是:公務員受賄者不論其有無違背職務均為有罪,但對行賄之一方,則只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賄的人才有罪;若是所要求的行為沒有違背公務人員職務,則行賄者無罪。 + g2 a' G! g* E. c8 P/ d9 U& S公仔箱論壇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7 u1 @2 m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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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的直觀概念裡,所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應該是指申請建照被拖延、補件退件反覆要求等刁難情事。當事人原本即有權利該得到公務機關之核准,卻因公務人員千方百計以技術性阻擋而無法獲得其權利;這個時候,當事人送錢送禮行賄,其實是被壓迫下的自保行為。舊的貪汙治罪條例對此行為不罰人民,可以理解;而為澄清吏治減少行賄意願,新的修正條文要加以處罰,我們也可以接受。 公仔箱論壇2 x1 n! ?!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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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C& k' a: z" j但除了前述當事人「原本即應享權利」之情形外,其餘狀況則有不少灰色空間。一○一董座當然不是陳敏薰應得的權利,故類似指派陳敏薰為一○一董座的行為究竟該歸類為有違職務或不違職務,我們則有以下的詮釋。依法務部說帖的解說,所謂違背職務即指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而所謂不違背職務即指其不違法之行為。但這樣的定義區分太過粗疏,像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述,更與人民對公平正義之期待有相當大的出入。tvb now,tvbnow,bttvb& `9 m5 A P' t) A4 |
其實,絕大多數需要行賄的事件,都是公務人員的裁量行為。例如,興建公共建築之場地選擇、都市計畫土地用途之劃分、某種行為要不要課稅、某一個限制性標案要委託給誰;這些都是公務員的裁量權,他們要在眾多競逐選項中挑一個,選到某甲或不選某甲無所謂合法或不合法。但是,若要依此而把「違背職務」限縮為「非法」,復將「合法」等同於「不違背職務」,那就幾近是白目詮釋了。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z$ b K7 |+ `" T+ s; H! v. P8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