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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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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gicAndy
時間:
2007-4-25 01:31 PM
標題:
何謂版權法?
根據本地版權法,版權是指原創作品擁有人可行使以下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公演權、改編權及廣播權,及有權禁止任何人於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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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原創作品,舉凡文學、音樂、戲劇及藝術作品,以至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已公開發表的編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權法保障。歸納而言,版權法例保護的作品,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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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有確定作者而必須由作者本人原創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及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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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由原創作品洐生出來的版權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音像製品、電影作品、電台及電視廣播節目、有線電台的電視傳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圖片的排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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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若第一類作品是於作者在世時公開發行,其版權的保護期由作品開始發表,直至作者死後五十年。假若作品於作者在世時從未發行過,則版權無限期歸作者所有。而原創作品的洐生作品,則由播放或發行起五十年內受版權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護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內有效。保護期終結後,版權作品即成為公有財產。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於平衡產權人的投資及社會對該等作 品的訴求,因此絕對合乎情理。但作品擁有者若希望延長版權的保障期,以印刷品為例,將之不斷改版亦不失為一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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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本港版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制度」,即創作者於完成作品,並經任何形式公開發表後,即自動成為該作品的版權擁者,毋須註冊或辦理任何手續,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於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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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一點必須強調,版權法保護的,只是意念的表達方式或有關製成,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創作,必須化作某種實質的表現形式,如透過媒體公開發表,才可受版權法保障。即將一本講解印刷技巧的書籍複製算是侵犯版權,但參照其中的技巧於現實生活中實踐卻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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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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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權是指: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擁有的權利及從事與行使該權利相關之商貿活動。概括而論,侵犯版權的情況,可分為直接及間接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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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權:指抄襲;複製,如將版權作品的表達語言複製為另一種語言,或作任何編,包括將傳統媒體複製為非形體媒體,於互聯網上載或下載;出版抄襲品,如出由二維版權作品複製而成的三維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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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侵權:指將抄襲品入口、販賣、出租或作其他商業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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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侵權的情況而論,所謂抄襲,並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項作 採用,便算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襲,抄襲者已算侵犯了別人的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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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間接侵權,其成立條件則是:侵權者明知所處理的物件是侵犯他人版權的,而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進口)存有該等物件。所謂「明知故犯」,是以客觀標準衡量的,即只要侵權者知道一些對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該商品是抄襲品事情,便算在知情情況下侵犯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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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只要徵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複製作品。但必須釐清的是,若作品是於下特殊情況誕生的,則其版權便很可能不屬於原創人,要行使該作品的版權,便須直接洽詢版權的真正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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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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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品是一名僱員受僱期間為工作而創作的,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該作品的版權歸僱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後被利用的方式僱主和僱員於製作該作品時未能預料到的,則僱員可以於該作品被利用時,獲僱主給予一些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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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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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託而創作的,而雙方事前又沒訂立任何協議,清楚列明該作品完成後版權誰屬及其有效期之長短,則作品的版權屬於作者,但委託一方則擁有雙方在委託製作作品時能合理預料利此作品的目的的專用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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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版權轉讓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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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間取得平衡,於若干條件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例如限度複印學術論文等作私人學習或研究用途,在評論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時事報導中引用報刊報導,教育機構、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公共政上使用版權作品等,均屬合法侵權行為,與版權條例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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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版權條例內有關「允許行為」的規定,超逾五十條,當中列明各種版權雖在,但使用時仍不會侵權的情況。至於哪一類作品當納入何種情況理,條例則無晰界定。簡而言之,「允許行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廣為一般人認同的守則,是使用時不侵害版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
tam.sir
時間:
2007-4-25 0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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