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只帶軀殼上班無靈魂 不懲處難遏苟且胡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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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09-10-30 07:06 AM
標題:
只帶軀殼上班無靈魂 不懲處難遏苟且胡混
申訴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批評社會福利署在審批傷殘津貼及處理上訴個案時,工作漫不經心和不負責任。從公署列舉個案的情况而言,社署人員確有值得申斥之處,不過,公營醫院醫生的醫療評估,同樣隨意苟且,近乎胡混,也應該予以批評。當局雖云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但是無論再有多少機制、指引,如果他們依舊只是軀殼上班,則苟且胡混的工作態度不會改變;唯一可以起阻嚇作用的,是追究犯錯醫生和社署人員的責任,並予懲處,才有可能使大家認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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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變右手 未失明卻評全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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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明知錯誤 不敢質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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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署列舉的一個個案,充分反映醫生和社署人員在評估和審批時的苟且胡混。有事主左手手指被輾碎,全部切除之後失去功能,事主14年內5次申請傷殘津貼,均獲批准,年期由2至5年不等。到第6次申請,負責評估的C醫生認為事主「左手被輾碎,但不至於喪失100%謀生能力」,「建議批出永久傷殘津貼」。社署審批時,認為既然不屬100%喪失謀生能力,便不符合申領傷殘津貼資格,要求C醫生澄清。C醫生重新評估,嚴格遵照領取傷殘津貼的條件,轉軚不建議批出傷殘津貼。事主於是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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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的調查顯示,事主投訴後,社署把個案交由A醫生重新評估,A醫生評估認為事主「左手被輾碎和完全失明,建議批出永久傷殘津貼」。而事主首次申請傷殘津貼時,就由A醫生評估,當時A醫生認為事主「左手手指全部切除,建議批出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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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個案的事主失去一肢,按申領準則,並未100%喪生謀生能力,本就不符合資格申請傷殘津貼,但是涉及醫生在評估後的建議未顧及此點,社署亦未要求醫生澄清,便批出傷殘津貼。而個案到C醫生評估時,明確指出事主不致於喪失100%謀生能力,卻較其他醫生更「積極」地建議給予事主永久傷殘津貼。情况說明涉及此事的醫生根本不理會、或是不認識申領準則,只按個人取向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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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宗個案最荒謬之處有二。(一)A醫生對事主重新評估時,竟然無端端「評估」事主完全失明,而社署人員雖然知道事主並非失明,卻沒有要求醫生澄清,就根據A醫生的建議批出永久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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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主第2次申請時,據公署的調查報告,由一名「身分不詳」的醫生評估,這名醫生認為事主「右手手指全部切除及心理創傷」,建議批出3年傷殘津貼。事主左手傷殘,經這名醫生評估後,竟成為右手傷殘,社署人員卻不聞不問地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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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顯示醫生做醫療專業評估時,未按照申領準則,多憑個人取向建議,這種隨意評估和建議的做法,等同視申領準則如無物,未能善盡角色和專業要求。至於那個把左手視為右手的醫生,與那些明知錯誤也照批傷殘津貼的社署人員,其實都是軀殼上班的吃公家飯的人,只是苟且胡混地應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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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人員按醫生的錯誤建議審批,不敢聞問,據公署的調查報告認為,傷殘津貼的申請,主要由社會保障助理職系人員負責處理,相等於協助處理申請表的文員,期望他們質疑醫生的評估是不切實際,公署建議修訂指引,交由上司處理。醫生之於處理申請表的文員,當然是高高在上,一介小文員不敢要求醫生澄清,可以理解,因為醫生若擺起架子來,小文員就可能吃不了兜着走。不過,這個不是文員「知錯照辦」的藉口,文員肯定知道還有許多大大小小上司,而長期以來未向上司反映,除了情况可能與社署的管治文化有關,使下情不敢上達。如果是這樣的話,事態的性質就更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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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的評估缺乏一致性,公署認為與申領準則使人誤解有關,例如「100%功能喪失」被認為等同「喪失100%謀生能力」,就申請準則而言,兩種情况並無必然關係;還有一些個案,醫生理解申領人若有工作,就不建議批出傷殘津貼,其實傷殘津貼計劃註明毋須考慮申領人的受僱情况;另外,有56%津貼批出個案屬「其他情况」,此乃醫生以酌情處理的表現。公署認為準則含糊,醫生評估表格缺乏一致性,是社署應該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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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且胡混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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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珍惜飯碗認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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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接受公署的建議,將聯同勞工及福利局、醫管局及衛生署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修訂申領準則細節、完善評估機制及程序,增加其透明度,提高評估的客觀性及一致性等,這些都是需要解決和完善的領域,但是我們認為,社署和醫管局還應該有懲處苟且胡混的社署人員和醫生的機制,才可以使他們認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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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所列舉涉及犯錯和失職的醫生、社署人員,都有名有姓,醫管局和社署應該循線徹查,予以適當懲處,因為姑息縱容,無助改革流弊。只有吃公家飯的人,知道苟且胡混工作是要付出代價的,政府和公營部門的人才會珍惜飯碗,認真工作。否則,再搞什麼機制、再發出多少指引,也屬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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