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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斷交前,雙方外交人員具有外交豁免權。斷交後,美方成立在台協會,我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但兩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權,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 k. R* y5 ]5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