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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狗主鄙於守法 到底是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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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yiu
時間:
3 天前 04: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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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狗主鄙於守法 到底是誰之責?
撰文:01主筆室出版: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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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YOHO商場日前(8月17日)發生駭人的「狗咬狗」慘劇,一隻重達60公斤的大狗在約20分鐘內接連咬死兩隻小狗。昨日(8月18日)下午,漁護署終於拘捕狗主,惟原來涉事狗隻早於一個月前咬傷其他狗隻,而狗主則只被警告須用狗繩穩妥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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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透露,今年7月10日,涉事狗隻曾因一宗咬傷狗隻案件而遭拘留,其後由狗主領回,而當時署方已經警告狗主,必須在公共地方使用一條兩米之內的狗繩穩妥牽引。然而,事發後僅一個多月,該狗隻就被發現在沒有狗主陪同也沒有狗繩牽引的情況下,接連於經常有狗隻出入的公眾場所咬死兩隻迷你犬。涉事狗主公然無視相關法律和規例,固然令人憤慨;而這種極度不負責任的行徑,也不禁令人質疑——是現行法例對危險犬隻及違規狗主的懲罰過輕、阻嚇作用有限,還是監管部門的「放生式」執法,間接縱容了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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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要有兩項法例規管一般狗隻行為。根據《危險犬隻規例》,格鬥犬隻、已知危險犬隻及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犬隻,在公眾地方須受嚴格牽引限制,違者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則規定,任何人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然而,法例是一回事,狗主能否嚴格守法、監管部門如何執法,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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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市民都有這種觀察:在狗隻經常出沒的公眾場所,不時看到未被牽引的大型狗隻,但鮮少見到在場巡邏的監管人員。是次大狗咬死細狗的悲劇,也離不開這種「無王管」的背景,所以迅速引發社會關注和質疑:當一個有過襲擊紀錄的龐然大物,可以毫無約束地在人流密集之處自由遊蕩,上述規例豈非形同虛設?狗主領回狗隻時,署方曾否進行相關行為矯正評估?又有否展開後續跟進訪查?當狗主鄙於守法、當部門疏於執法,那無異於將一個隨時爆發的危險源頭放回社區,讓守法市民和無辜寵物自行承擔致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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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發生之後,社會輿論一方面要求嚴懲狗主,另一方面亦就涉事狗隻應否人道毀滅展開激辯——結果又再發現,香港在處理危險行為狗隻和追究狗主責任方面的法理依據,顯得過時、混亂又粗疏,難怪社會不時陷入動物權益團體與公共安全訴求之間的爭論不休。例如,現行法例主要偏向以狗隻是否對人類構成傳染病或直接身體傷害,作為「人道毀滅」的觸發條件,但對於狗隻之間的極端暴力行為,則難有明確的裁量標準;而狗主即使可能面臨《危險犬隻規例》或《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刑事檢控,但罰則也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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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內地《民法典》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規定,明確而嚴格。首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當所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除非能夠證明受害人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得以受害人有過錯為由免責或減輕責任。最後,對於違反行政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未繫狗繩、未戴口罩)而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必須承擔無過錯的賠償和行政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直接掛鉤的法律設計,給予所有養犬者清晰明確的法律預期:只要不守規矩,後果無可避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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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警惕的是,這並非簡單的社區糾紛,相反,與寵物相關的爭議事件,正在持續發生。8月10日,一名14歲少年被指虐貓致死,引發全城對動物虐待法律罰則過輕、青年心靈教育缺失的討伐;7月9日,政府正式放寬「狗入食肆禁令」,卻因未有明確界定有關「規則」和「權責」,引發攜犬顧客和其他食客之間的爭拗,令社會出現某種撕裂。不難預見,只要香港仍然缺乏整全的寵物治理政策框架,「人寵共融」願景就難以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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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有的寵物法規,主要基於公共衛生和防止傳播疾病的作為制定動機,習慣於將寵物視為潛在的衛生隱患或環境滋擾來源,管治邏輯始終離不開限制、撲滅、隔離。然而,香港早已進入高齡化及少子化時代,寵物的角色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對於數以十萬計的香港家庭而言,寵物已經成為他們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員和心靈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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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策思維脫離社會現實,法規作用有限,矛盾也會接踵而來。在監管方面,缺乏統籌寵物權益和社會安全的通盤考慮,而是任由不同部門各自為政,例如動物福利由漁護署管、食肆准入由食環署管、公共屋邨養狗由房屋署管、虐待動物由警方管,顯得割裂而分散。在制度方面,既沒有建立強制的「主人責任教育機制」,也沒有對犬隻訓練師、行為評估師等專業行業進行認證規管。在配套方面,所謂的寵物友善設施,往往只是在市民強烈要求之下才將某些角落劃為寵物空間,反而加劇養寵與非養寵群體的空間爭奪與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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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寵共融」往往被簡化為平庸折衷。結果,養寵者抱怨空間狹窄、遍佈歧視,非養寵者則擔心公共衛生受損、社區安全受脅——雙方皆不滿意。然而,真正的「人寵共融」,必須積極平衡權責,同時為養寵人士與非養寵人士提供充分的「選擇」與嚴密的「保障」。首先,必須建立「嚴管強懲」的法律底線,以保障公共安全。共融的前提是安全,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對不負責任飼養者的寬容,就是對公眾安全與守法養寵者的殘忍。其次,必須劃分「分流與選擇」的公共空間,以保障不同群體的各自權利。共融不代表要強迫所有人在同一空間內與寵物緊密接觸,而是要讓不同群體皆有選擇。最後,必須推進「文明養寵」的價值建設,將文明養寵和動物福利納入學校生命教育體系,提升公民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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