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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多管齊下打擊強姦慣犯 [打印本頁]

作者: vesuvius    時間: 2009-9-12 10:45 AM     標題: 多管齊下打擊強姦慣犯

本帖最後由 vesuvius 於 2009-9-12 10:46 AM 編輯 1 n4 a" [# O- t7 w7 Q- J8 U% P

4 d4 C" T# O, o過去30年累積31次姦淫擄掠案底的男子陳利發,出獄不足11個月,再度犯下爆竊強姦罪。主審法官形容被告是「極度危險人物」,故判終身監禁,被告最少須服刑18年。 被告接連犯案數十次,視法律如無物,惡貫滿盈,除了長期監禁,已無其他選擇。要有效打擊強姦慣犯,當局除依法嚴懲外,還應加強性積犯出獄後的跟進輔導工作,並借鏡外國對於性積犯出獄後的強制措施,如佩戴電子手鐲等,以便跟蹤防範。同時,香港應盡快設立「性罪犯名冊」,以有效防範及遏止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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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既然已犯爆竊罪,唔爭在犯埋強姦,總之不應浪費機會」來解釋為何要把女戶主強姦,顯示其價值觀極端扭曲,視性犯罪如平常,對社會有極大的危險性。判其終身監禁,既是對他所犯罪行的懲處,亦是防止他繼續犯案的必要措施。應該看到,性犯罪者多源於心理生理缺陷,再犯機會較其他案犯為高。所以,善後跟進工作不能鬆懈。然而,現時有關部門的跟進輔導只屬自願性質,變相為社會埋下一個個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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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8 K# D  K( ~# T5 H$ V1 s% P  `5.39.217.77:8898 大部分性罪犯外表上與常人無異,外人不易察覺,所以,有必要盡快設立「性罪犯名冊」,以便僱主在招聘前查閱相關紀錄,減低性罪行的危險。對於一些再度犯罪的犯人,由於已有前科,繼續犯案的機會較高,當局應強制他們出獄後必須接受定期輔導及心理治療,跟進出獄後的情況。其實,各國政府都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性罪犯重犯。美國佛羅里達州05年引入新法案,對於有期徒刑的性罪犯,終身要佩戴人造衛星追蹤器,以便執法機構監視。韓國亦強制這類人士佩戴有定位跟蹤功能的電子手鐲,期限為10年。一些國家甚至利用藥物抑制性罪犯的男性荷爾蒙,等等。本港可參考這些經驗,研究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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