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代理少核查賣方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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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onv
時間:
2009-3-14 06:46 PM
標題:
代理少核查賣方簽署
只要透過查冊,任何人都可輕易得悉物業的業權資料,騙徒亦可循此途徑得悉單位業主姓名,甚至是否內地人等。目前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地產代理收到賣家放盤指示後,必須於7個工作日內或為該樓盤宣傳之前,與賣方訂立「委託書」(即「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表格3」),而委託書內除必須填上賣方的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號碼等資料外,亦要求有賣方的簽署。理論上,物業代理只要花100元透過在土地註冊處把屋契資料「勾出」,便可進一步核實賣方簽署是否相符,但據知業內很少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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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委託書須核實賣方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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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協會會長汪敦敬表示,若賣方不願或不能到代理行簽委託書,於簽約前簽署委託書也是可以的,簽委託書前代理須核實賣方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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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監管局發言人表示,地產代理常規列明,為避免買賣詐騙,代理須採取所有方法確保賣方的姓名等個人資料正確,包括向賣方收取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代理接受放盤、填寫物業資料表格時,亦需要填上土地註冊處登記顯示的業主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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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產代理從業員指出,若放盤的業主是內地人,一般做法是要求業主提供護照供核實身分,代理會把護照影印留底,至於進一步求證工作,便會交由律師樓或銀行負責。但有資深代理指出,代理並非鑑證專家,遇上逼真的假證件,尤其是一些不熟悉的證件,絕對有可能「走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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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未必即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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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產代理指出,售數百萬元以下的物業一般未必會立即把臨時買賣合約交給土地註冊處,兩周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才上呈登記,確有可能發生「一盤多售」情。「若騙徒於A代理成功放售,同日又在B代理行再售出單位,B代理在查冊時便看不到單位已出售,但騙徒已收了兩名買家的訂金,若是支票的話,亦有足夠時間兌現。」有代理說:「經紀一般會避免買賣雙方接觸、私下交易,亦不會過早向同行透露成交,以免被搶客,因此幾間代理賣出同一單位,對方也可能懵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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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老千冒名售物業 澳門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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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業主賣樓騙取訂金的案件其實早有案例。2006年,兩無業港人在澳門公共行政大樓拿到4名物業業主的「查屋紙」,利用業主登記資料偽造身分證和回鄉證,到地產公司登記出售4間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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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騙徒訛稱急需款項周轉,以低於市場兩至三成價格放售,地產經紀認為有利可圖,未睇樓便出價收購,更相約同往律師樓簽署買賣合約和過數。3名買家支付訂金由數十萬到100萬元不等,騙款總額達200萬元。其中一名律師感可疑報警,揭發騙局,司警以詐騙罪名拘捕兩名港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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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被扣留盤查後,承認冒名出售他人樓宇,並正透過一家地產公司,計劃出售仔一個約值200萬元的物業。有關業主及時接獲警方通知,才如夢初醒,避過一劫。案情指出,該老千集團由港人組成,兩人被捕後,相信仍有3至4人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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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警發現,疑匪的假證件除相片不同外,其餘部分仿真度甚高,幾可亂真,受害買家一不留神便會上當。被冒名出售的單位以二手樓為主,全部均屬業主自住單位,當買家要求睇樓時,疑犯即以單位有租戶或親戚居住,不方便入內打擾為由蒙混過關,有買家直至收樓時才驚覺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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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aonv 於 2009-3-14 07:15 PM 編輯
]
作者:
金鱼佬
時間:
2009-3-14 06: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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