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監察院可否介入偵審進行中的司法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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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hf-18
時間:
2009-2-12 04:10 PM
標題:
監察院可否介入偵審進行中的司法個案
監察院通過糾正案指出,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在偵辦扁案過程中,曾私與陳水扁通電話或見面,違反檢察官辦案守則,應將二人調離特偵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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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吳二人的相關行為確屬可議,我們亦曾多次提出強烈批評;但監察院的此一糾正案,在程序上是否周全(有否約詢當事人)?在認事上是否平衡(整個事件中,朱吳蓄意違反專業守則及陳水扁設局構陷的比例如何)?更重要的,則是權力分立之憲法原則應當如何維護的問題:監察委員究竟可否對檢察單位正在偵查之個案,介入偵查工作並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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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象上看,由於朱吳二人的行為誠屬可議,也許會使人覺得監院這次的調查及糾正是可接受的。但是,此例若開,倘監察委員可以隨時任意介入偵查工作,則「監察/司法」權力分立的應有憲政分際恐將崩解,貽禍不堪想像。何況,現今監委全屬行政當局的政治任命,若竟容許監委有介入進行中的司法偵審個案之權力,倘生偏失,能不教人思之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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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此次糾正,或許就案情而言,有其因由。但此種僭越逸軌的監察權,倘若用於其他曖昧案件,又倘若出自其他具爭議性委員,那恐將是憲政災難,不可收拾。何況,監院對本案的處理亦不能謂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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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已是同一監委李復甸對特偵組偵查扁案的第二次調查。第一次發動是在去年九月,李復甸約詢朱朝亮、越方如等檢察官,欲調查特偵組何以未羈押陳水扁,及為何不在機場逮捕返國的陳致中夫婦等情事;此已不啻介入偵查實務,當即引起特偵組反彈及輿論批評,監院遂告罷手。如今,李復甸捲土重來,以朱吳二人與陳水扁有私下互動,通過糾正案,並主張應將二人調離特偵組。李復甸終償所願,但此案的是非卻恐怕不是如此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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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逐漸揭露的相關案情顯示:此事固有朱吳二人不知檢點的因素,但主體卻顯然是陳水扁設局構陷。包括扁交付二百五十萬支票給張瑋津,及扁送給吳文忠一張尊稱「吳大哥」的照片。且據目下資料,雙方互動皆由張瑋津及陳水扁採取主動,如朱朝亮則是被動接到陳水扁的電話。然而,監院卻未約詢朱吳二人,亦未考慮陳水扁設局構陷的因素,即作出「違反檢察官辦案守則及法律人倫理規範」的判斷,這在程序上是否周全?在認事上是否平衡?皆有可堪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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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這更牽涉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監院舉出,民國四十五年行政、司法、監察三院會議決定,「……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司法)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重大情節,監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因而主張,監院得在偵查期間進行調查。然而,這畢竟只是民國四十五年的會議決定;相關規範在歷年來已有重大變易。例如,民國八十二年大法官會議第三二五及五八五號解釋明示:「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可見,監察權之行使,仍須受權力分立及偵審獨立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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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若是在扁案起訴後對偵查工作進行調查,至少在程序上無可議論;但若是在偵查中即行介入,且一案未成,再起一案,則恐在憲政體制上不免引起爭議。何況,連當事人亦未約詢,即作出對國家司法人員操行如此嚴厲的處分,這難道是監察院的應有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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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許多人或許會對朱吳二人將受懲處頗感快慰,但我們卻深以一個可能破壞權力分立憲法原則的監察院為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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