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1 Z1 r; L0 n$ l報告所謂參考西澳洲和加拿大,亦只是偷換概念,因為並沒完全將外國完整的一套搬來,只將其摒棄強姦一點搬來香港,其中的缺陷甚多,例如沒有如加拿大改例般重視性行為中的「同意」。而且「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在中文字的語境下讓人先入為主插入一方必定是犯罪者,被插入一方是受害人,繼續忽略了被迫插入的受害人的存在,根本沒有去除法例上的性別定型。公仔箱論壇5 \: l. B9 d. _" i- Q) C
- O+ a9 I- U' {將罪名的語意變得越來越含糊,到最後就只會隱藏了殘酷血腥的真相。執着因「姦」字由「女」字組成性別歧視,卻無視罪名忽略被迫插入也是另一種歧視。請不要捉錯用神,強姦的污名不是來自字源,而是社會大眾的論述。- T# Y; `& a1 }- X$ y.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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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去除污名化,應該是由性教育做起,讓大眾對強姦受害人不再有歧視,不再覺得受害人是自取其咎。而非永遠為「強姦」一詞冠上污名,令受害人感到「強姦」就是對自己的負面標籤。我們要做的不是減輕罪名嚴重性,不是令強姦犯不再被叫作強姦犯,而是讓大眾不再怪責受害者,讓受害人不再因為「強姦」經歷而感到羞恥。+ t D% z) }8 ~- O3 m7 O. N1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