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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前世今生,準備這篇文章時,特別翻查了葉健民、王慧麟和方志信三位前輩與友好的文章。其中,方志信一篇2017年的文章寫道:「請不要忘記這個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為這惡法同樣有機會應用在今天的抗爭者身上。」他撰文之時,怎會預料兩年後的林鄭暴政,真把這條法例放在應用之列。條例2(1)訂明,只要「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簡言之,特首一旦啟動緊急法,等於中共之下,港人之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擁有做所有事情的權力,儼然帝制。 7 F4 @' Q# W5 `+ m- M. d+ Q7 w, S' Q0 W: @* r |2 [
無論林鄭月娥打算劃定一處地方禁止政治活動,還是查禁任何懷疑示威物資進出口,首要效果便是把《基本法》實然廢法。不要再幻想《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還會適用,《緊急法》第2(4)條訂明任何根據此法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均凌駕於所有條文。這條法例存留至今,只能說是歷史悲劇。《緊急法》起源於1922年殖民政府為管制海員大罷工而訂立,二次大戰後,由於港英仍缺乏適當法例處理戰後林林總總的社會事件,法例沒有規範的事情,便拿《緊急法》的大權搪塞。 ; m7 c8 e4 p, c; o+ q- ?! ?5.39.217.77:8898 ; B$ z8 x7 b( Atvb now,tvbnow,bttvb任意擴權 毫無制約0 A U5 |# l" P
因此,即使港府以「緊急」之名立法,在政府聲稱的「緊急狀態」已經結束後,有關的法例以及權力將有可能一直延續下去。所以與其他國家處理緊急狀態的權力或法例不同,在香港《緊急法》之下,政府毋須正式宣佈或者定義何謂緊急狀態。在許多國家有關緊急法令的程序之中,政府在宣佈緊急狀態時,需要同時宣佈狀態的具體內容,各國議會亦會就相關狀態是否真的屬於「緊急」、緊急事態是否已經解決等作出討論,以制約政府在相關方面的權力。. h0 B5 W* a" B
" B6 n% E+ n# K5.39.217.77:8898可以這樣說:《緊急法》是港英的金手指,殖民遊戲卡關過不了,便拿《緊急法》過關。雖然一直以來英聯邦、聯合國乃至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訂立,皆有呼聲批評法例違反保障人權原則,政府根本沒有動機放棄根據《緊急法》而獲得的便捷權力。主權移交,一併把英帝的殖民玉璽繼承過來。 8 K. ]( k q, L. U2 E5.39.217.77:8898 & y' M @! u! d3 u3 C9 s8 w西方的法治精神是「以法限權」,法律應用作限制政府無窮無盡的權力,而不是給予政府濫用權力的理由,但回顧香港歷史,動用緊急法帶來的只是無窮無盡的冤案,而每當政府意圖擴充權力,權力便往往難以收回,如1956年訂立《Emergency (Deportation and Detention) Regulations》,賦權港英政府長期拘留無法遞解離境的入境者,竟然是直至1995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才取消。政府當然會不斷渲染《緊急法》只屬「臨時措施」,但法例一經動用,卻肯定影響深遠。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M! B; {" {.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