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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前世今生,準備這篇文章時,特別翻查了葉健民、王慧麟和方志信三位前輩與友好的文章。其中,方志信一篇2017年的文章寫道:「請不要忘記這個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為這惡法同樣有機會應用在今天的抗爭者身上。」他撰文之時,怎會預料兩年後的林鄭暴政,真把這條法例放在應用之列。條例2(1)訂明,只要「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簡言之,特首一旦啟動緊急法,等於中共之下,港人之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擁有做所有事情的權力,儼然帝制。! S2 ^/ h" c8 V0 X+ 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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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林鄭月娥打算劃定一處地方禁止政治活動,還是查禁任何懷疑示威物資進出口,首要效果便是把《基本法》實然廢法。不要再幻想《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還會適用,《緊急法》第2(4)條訂明任何根據此法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均凌駕於所有條文。這條法例存留至今,只能說是歷史悲劇。《緊急法》起源於1922年殖民政府為管制海員大罷工而訂立,二次大戰後,由於港英仍缺乏適當法例處理戰後林林總總的社會事件,法例沒有規範的事情,便拿《緊急法》的大權搪塞。" ^$ n' K' f7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