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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安徒行傳:哪種暴力?如何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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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9-8-4 10:05 PM
標題:
安徒行傳:哪種暴力?如何批判?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9-8-4 10:07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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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徒行傳:哪種暴力?如何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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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局勢日益動盪,抗爭和鎮壓已成日常生活一部分。近日不少名流發言希望降溫,聲言「譴責一切暴力」,認為「暴力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持這些「反暴力論」的不乏立意善良者,抱着良好的和平主義願望,但亦有一些只是偽裝中立,用這些老生常談來混淆視聽。筆者能夠體諒和平主義者的善心,但不得不指出含糊籠統的「反暴力論」,不單無法幫助我們辨析當下複雜的暴力現象,更加令我們無法真正批判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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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些籠統的「反暴力論」根本不想去搞清楚,究竟什麼人想解決什麼問題,追求什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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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香港存在三種暴力:一是激進示威者的暴力,二是警察鎮壓和濫捕的暴力,三是「白衣人」們無差別地襲擊市民的暴力。示威者的目的是「五大訴求」,制止惡法,追究政府失誤的政治責任,讓香港可以重回正軌,人民權利獲得保護,彰顯公義。警察的目的,理論上是維持治安,保護市民生命財產,但實質上是阻止示威,壓抑憤怒的表達,消除反抗者的聲勢。「白衣人」則企圖以暴力威嚇行使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的人,曲線為「維穩」與「國家安全」的專制威權政治建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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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任何被控告干犯暴力行為的人,都有機會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控辯雙方均可以提出證據,就法律原則辯論。西方法學的兩大理論體系:「自然法」(
natural law
)與「實證法」(
positive law
)是法律原則的依據。前者着重目的是否合乎公義,後者專注於手段是否合乎法規。兩套法理學系統焦點不同,但亦有共通點,就是將暴力視為一種追求特定目的的手段,可以被理性地分析。這些理論亦假設我們的社會,人們用合乎公義的手段是可以爭取到合乎公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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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項假設往往只是一種空想,一種迷思,更加不符合當前香港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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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免暴力解決問題」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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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德國思想家本雅明的《暴力的批判》,為我們提供一種對暴力的深度反思。他挑戰我們去重新思考暴力、法律和公義三者之間的關係。他打破了兩個我們習以為常的假定:一、法律免於我們用暴力去解決問題;二、法律必然會彰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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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雅明指出,第一點是錯的。因為暴力和法律其實是一體的兩面。法律沒有為我們免除暴力,只是為我們區分了「合法的暴力」和「非法的暴力」。而暴力與法律的關係更可以從暴力的兩種功能去說明
——
其一是「立法的功能」(
lawmaking
),其二是「護法的功能」(
law preserving
)。法律是用來維繫一種特定社會狀態的秩序(包括權力安排、制度架構、領土疆界等),而歸根到柢,所有秩序都是某種暴力事態(例如戰爭、革命)之後的結果。暴力為政權開創一個政治新紀元,創立新法,之後亦無放棄暴力,因為法律也要靠暴力去執行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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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強化這兩種功能,國家就要壟斷暴力,禁止私人運用暴力去解決問題。這部通過法律來行使暴力的機器要維持「法紀」(法律及紀律)。樹立法紀權威就不單止是懲治罪犯,而是反過來以法紀自身為目的,消除任何可以威脅這法紀的力量。於是,任何潛在的威脅就會被定義為「暴力」。頭盔、眼罩和保鮮紙可以成為嫌疑「暴徒」的「證據」,就是因為國家要消除任何潛在的威脅。為什麼國家政權要忌憚這些微小、單薄,只可以保護人民肉身的裝備,原因就是它們可以把「憤怒的人民」裝備起來,高聲向權威說不。就如古代一個江洋大盜也會令得王權膽戰心驚,不在於他有強壯的血肉之軀,而是他在民眾中會贏來讚歎與羨慕。這種始終未能被國家所完全排斥或消滅的民間暴力之所以對法紀構成威脅,是因為它們具備有另立新法的潛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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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狀態下,社會上仍有各種機制,分別去評價「立法」和「護法」的工作是否合乎公義。但是把暴力壟斷的警察,卻是一個把暴力的兩種功能結合在一起的怪物。以「執法」為名,警察常常懸置了社會對他們的議論和監察,他們不斷透過頒行種種禁令,滿足國家那種未能完全透過法律程序去實現的目的。在「國家安全」等名義下,人民被監視和規訓。就是在日常生活,警暴也無處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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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然彰顯公義」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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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法律就是公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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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然法的理論,法律應該服務於人們去享用人權、公義等自然權利,法律的目的就是實現公義;但現實上,單靠合法的手段往往無法取得公義的目的。要全面地了解暴力的性質,就有必要跳出現存法理學用「手段
—
目的」的框架來檢視暴力的局限,重新在一個外於並高於法律的歷史哲學制高點,去重新審視暴力與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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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雅明借用神話來重新思考那些不能簡單切割為「為達目的而採用的手段」的直接暴力。希臘神話的尼俄伯(
Niobe
)對宙斯的一個配偶勒托(
Leto
)不敬,勒托的子女阿波羅(
Appolo
)及阿提米絲(
Artemis
)用毒箭把尼俄伯的七子七女全部殺光。本雅明在這神話中看到了極為原始、極為直率的暴力。這場血腥恐怖的殺戮看起來是懲罪,但其實是透過震懾而「立法」。這「創立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創立權力」的過程,形成宰制(
domination
)之局。尼俄伯所犯的「罪」其實在於她向「命運」挑戰。而「命運」對她的制裁是使她在餘生充滿罪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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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是蓋上命運桂冠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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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神話的隱喻,本雅明說明了所謂「法的起源是蓋上了命運桂冠的暴力」(
violence crowned by fate is the origin of law
),「法」要被治的人民所接受的乃是「命運」安排的秩序,這秩序當然是由先前的(立法)暴力所構建。本雅明要說的,是這種「神話的暴力」不單止存在於神話的世界,而是當下充滿問題的整個法律制度底下,其實遮蔽和掩飾了一種只能用神話來解說的秘密。這秘密就是:理性從來都不是用來決定某種手段是否合乎公義,決定的其實是由「命運強加的暴力」,這種由暴力來決定的「命運」,當然和我們在理性的法學理論中所理解的公義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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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正由於活在「法治」的迷思之中,人們不再意識到法律制度背後中隱藏的暴力(例如對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公安惡法習以為常,視之為理所當然)。只有當法律(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機關)不再服務於公義,這些制度的暴力就會激發出「不認命者」反抗的暴力,這個制度就邁向衰落,日益腐敗。為求自保,就不得不更大地求助於護法的暴力,放棄之前承諾的「法治」,繼之以法治之名強加「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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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別譴責暴力
偽善又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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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這個角度來看,與「愛國愛港」力量有密切關聯的「白衣暴力」,並無特定的目標和對象,活像一種「神話性的暴力」,難以區分它的目的和手段。它既在「法」之外,亦在「法」之內,因為它雖然是「非法」,但其震懾效應卻足為香港奠定一種(由命運強加的)「新秩序」,創立一種「新法」,像阿波羅兩兄妹所幹的,讓恐懼捕獲所有人
——
這是國家「神話性暴力」的自我揭露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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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目前出現的三種暴力,並不是對等的暴力。要說的並非三種暴力在強弱程度上的懸殊,而是它們並不處於對等關係
,所以絕對不能等量齊觀。不區分三者而聲聲譴責暴力,不單是偽善,也是對暴力、法律和公義之間關係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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