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 b' k: X6 p3 ^* m$ B內地由始至終黨大於法6 U. L' w0 Y1 T6 L
從票數看,政府及建制派當然有優勢,但從道理看,今次修例特首林鄭月娥、特區政府及建制派有的只是歪理,提出的解釋完全站不住腳。第一個也是她們經常掛在嘴邊的理由是台灣發生一宗涉及港人的謀殺案,疑兇可能因香港跟台灣沒有逃犯移交安排而避過法網,令被害者及家屬沉冤難雪,所以立法會得盡快修訂法例,讓香港有法理依據跟台灣進行逃犯移交安排。tvb now,tvbnow,bttvb* q& z' A' k- W' P; g& d, P
- V+ t. F H }1 S' E5.39.217.77:8898這個理由看似有說服力又有人情味。誰不希望把兇手繩之於法,讓法律公義可以彰顯呢?但當特區政府官員稍為詳細交代詳情這個理由就露底了,就站不住腳了!首先,台灣當局在兇案發生後已至少三次主動跟特區政府聯絡,希望提供協助;可特區政府一直不瞅不睬,對台方的要求沒作積極回應,更沒有透過香港駐台灣的半官方機構跟對方探底協商,任由案件擱在那裏。直到今年初特區政府才「恍然大悟」般介入案件,並以修例這樣的大動作處理。從無動於衷不理不睬到忽然修例,特區政府變臉之快之大實在啟人疑竇,令人感到別有用心。 * ~! @. @# f- wtvb now,tvbnow,bttvb9 ^- }5 I$ O d1 ~" M) E! @
其實,要處理這樣一宗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發生的兇殺案可以用不同方法。台灣陸委會已表明台港雙方可以透過彼此認為方便的安排合作處理這宗單一個案,不必急於建立一套長遠的安排,以免曠日持久。此外,香港若要為台港司法互助或逃犯移交安排找尋法律依據也可以通過一次性的決議案或在法例引入「日落條款」,讓修例建議先處理有關個案,更長遠的安排或是否擴展到其他地區則可從長計議。, a& X7 \9 G8 d' x;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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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看到,任何司法互助安排都是對法制、司法管轄權的重大改動,不該冒進,必須詳細諮詢各界及權衡利弊後才提出修改法例的建議。可惜,林鄭及她的特區政府對這些一次性的安排全不考慮,執意一步登天,硬要從根本改變行之多年的移交逃犯安排。這怎不令人感到她背後另有盤算包括為北京把執法權力伸進香港鳴鑼開道! * g" X8 V9 `9 V# [- _ \ d; f5.39.217.77:8898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3 o! Y0 C$ o6 Z3 ^: R; l3 P# U+ J
林鄭及特區政府要修例的另一個理由是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這個解釋不但牽強,更已被法律學者以至前律政司高官們徹底否定。二十多年前訂立移交逃犯條例沒有包括中、台、澳門等司法管轄區,絕不是因為當時的官員、議員們立法工作不徹底以致出現漏洞,而是刻意的選擇,是為了讓市民及投資者安心。澳門跟香港雖只是一水之隔又同是特區,但雙方的法制及法律概念相當不同,引入司法互助安排港人難以安心。 B' y% b8 r' q4 g" N7 P" J- A' p
[7 e2 m W: j/ f; g& R3 \( ~tvb now,tvbnow,bttvb內地的情況更糟,由始至終是「黨大於法」,法官法庭只是執行黨官的旨意,被告人的法律權利全沒保障。跟內地達成移交逃犯安排只會打破港人擁有的法律保護網,打擊市民的信心。當年法例並沒有把移交安排包括內地、澳門等地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與考慮。換言之,當年制訂及沿用至今的法例並不存在甚麼漏洞,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市民。林鄭卻硬要把它說成漏洞,非要把保護網打破不可,除了說她居心叵測以外還有甚麼好解釋。5.39.217.77:8898: v, S$ T: O( h, G)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