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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生:難言之隱(李怡) -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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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1-18 12: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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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生:難言之隱(李怡) -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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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廖長江問鄭若驊:外界有「人士或組織」稱,律政司以往就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政治敏感的案件,慣常做法是會先尋求獨立大律師的意見,這說法是否有誤解。鄭若驊表示,不能理解有關說法的依據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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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說法的依據還不清楚嗎?一是梁振英不僅是高級官員而且是前特首和現任政協副主席,二是律政司有關案件外判的條文列明:「案件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鄭若驊豈會不理解?有苦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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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有句名言:「公義不但必須履行,而且必須在眾人面前彰顯」。港大民調顯示,60%受訪者認為律政司自行決定不檢控梁振英是因為梁是全國政協副主席和前特首,做法偏頗,反對的則有26%;73%受訪者認為律政司處理UGL案時應該外聘大律師提獨立意見,15%認為不應該。律政司的處理正是公義無法在眾人面前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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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這樣做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她清楚知道,如果尋求獨立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的話,即使是一個親中的大律師,也不可能提出符合「上頭」意向的意見。單單是違反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規定和涉嫌瞞稅,已有足夠檢控理由了。廖長江所指的外界「組織」,應指曾發聲明質疑做法的大律師公會。沒有一個大律師會支持不檢控,這正是鄭若驊的難言之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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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又稱,不能披露不檢控梁振英的詳細理據,是以免引起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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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通常指法國大革命後的人民法庭,或文化大革命的群眾審判。公審是有權定罪和行刑的。至於現在常說的網絡公審,雖不能定罪,但是指群情洶湧的意見一面倒。鄭若驊說公審,那是她知道她的不檢控理由站不住腳,必定引來批評意見一面倒。又或者她根本說不出任何理據。但即使是一面倒的批評,嚴格來說也不是公審,而只是言論自由下的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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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言論自由的地區,不僅對政府部門的律政司可以批評,而且對已經審結的案件,也可以對法庭判決作批評。儘管不能干預仍然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有許多例證說明,法庭錯誤的判決,為社會帶來惡果,而在輿論的批評下終於得到糾正。例如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對丹尼斯案的裁決,當時以「鼓吹和煽動武力推翻政府」的罪名入罪,就給美國帶來好幾年麥卡錫主義的恐怖時代。在輿論批評下,直至1957年最高法院審理一宗與丹尼斯案類似的案件,將言論自由和實際行動嚴格區分,美國的黑暗時代才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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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幾天前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指責「有些人僅因為裁決的結果不合其心意,便無理地肆意抨擊、甚至惡意中傷某些法官」,認為「這些言行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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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過去兩年,社會上對法庭判決的批評,是否無理抨擊、惡意中傷呢?也許可以用英國法律權威Albert Venn Dicey所確定的三個司法裁決基本元素來衡量:第一,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第二,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情況。第三,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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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大新的釋法去裁決釋法前的議員宣誓;二,對梁振英不予檢控;和三,「暴動」罪的量刑與維護人權國家的量刑比較。香港對上述三元素的執行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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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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