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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稿」治港(李柱銘)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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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8-12-5 06: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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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稿」治港(李柱銘)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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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家主席習近平經常強調要依法治國,甚至在今年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親自出任主任一職,貫徹落實其依法治國的理念。可是,大家都心裏有數,依法治國(rule by law)跟法治(rule of law)乃是「差之毫釐,繆以千里」的概念。簡單來說,只要政府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即使是以惡法來高壓管治人民,亦可稱為依法治國。至於法治國家,其民選議會所訂立的法律則必須建基於自由、人權、民主等普世價值觀。而且,受到法律約束的,除了人民,還包括所有當權者,均必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要致力防止龐大的公共權力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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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香港都以作為一個法治社會而引以為傲,不過,近年當權者卻明顯不再重視法治對特區的重要性,千方百計衝擊特區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個最顯著事例,就是再三褫奪港人的參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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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報名參加村代表選舉,日前收到選舉主任通知其參選資格被撤銷。根據選舉主任的解釋,朱凱廸雖然「維持不支持港獨的立場,但他並不接受中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同時認為獨立是香港的一個選項」,故不信納他所作出「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特區」的聲明,並宣佈其參選提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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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須有的DQ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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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現任立法會議員竟被褫奪被選舉權,當然在社會上惹起廣泛討論,其中有不少批評指政府「搬龍門」。的而且確,政府這條「DQ紅線」所限制的範圍越來越廣,由起初阻止曾表示支持港獨的人士參選,後又擴展到與參選人關係密切的團體曾支持自決,都不能參選。到了今次,最新的「紅線」就是即使不反對他人主張港獨,也會被禁止參選,根本跟莫須有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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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荒謬的是,選舉主任作出的DQ決定,根本就沒有法理依據。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展開前兩天,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然以新聞稿方式增設確認書的關卡,以及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可按照參選人的政治取態,來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繼而裁定提名是否有效。然而,此安排由於並非經由立法會立法制訂,所以是毫無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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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筆者過去再三說明,香港就四個選舉,即特首、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分別制訂了相關的選舉法例。而選舉主任的職責,主要是依法核實一些法定參選條件,如參選人年齡、是否永久性居民等,來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因此,若然特區政府真的要賦予選舉主任政治篩選的權力,那就必須透過既定的立法程序,來修訂相關的選舉法例。不過,自2016年至今,選舉主任已多次運用該權力,而且將確認書的安排增設於特區各級選舉中。政府縱然明知在保皇黨主導下,向立法會提出有關修訂的話,就一定能獲得通過,依然不見得有正式立法的打算。大家試想,如果透過發新聞稿,政府便可避開立法會審議而修訂相關選舉法例,那麼,將來特首辦豈不是也可通過發新聞稿,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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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如此漠視法治精神,就連依法治國(rule by law)都做不到。試問特區政府又怎樣對港人及國際社會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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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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