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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內地]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6-28 03:01 PM     標題: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

6月27日電/“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宣傳治療作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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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M6 M9 ]' e  根據《中醫藥法》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該規範,旨在促進和規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該規範僅適用於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該規範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5.39.217.77:8898" ~: c: o" D! l; H" b2 K; w

( F* R8 Z5 K6 e: p+ B- j% ^- E9 ^1 ]+ X  《規範》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服務,並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不得開展醫療氣功活動;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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