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設備監視、觀察、跟蹤(例如安裝竊聽器或GPS衛星定位)。tvb now,tvbnow,bttvb; B4 F5 d. H6 _. K1 y9 H+ Q參考日本經驗 花敬群:立法後一年約會有4000-5000件申訴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依據日本過去立法經驗推估,台灣未來通過《糾纏行為防治法》後,一年大約會有4000-5000件申訴案件,全台每天大概會有10-15件投訴案,以目前警察辦案能力,應該足以承擔,對基層警力應該不會造成負荷。
2. 以盯哨、尾隨、守候等方式接近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等。
3. 撥打無聲電話、傳送電子簡訊。6 v6 _( ]4 D9 _6 S7 D! M- u! g
4. 要求約會、聯絡和其他追求行為。
5. 未經同意代訂網購商品等行為。+ O6 p' c% n6 v; ]# k' \$ v
6. 散步有害個人名譽訊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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