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a( f2 [. x4 Otvb now,tvbnow,bttvb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調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透過新聞媒體、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及調查細節,即他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出一份證人之供詞。 公仔箱論壇% B8 s8 o) i1 C. o( l
U$ F0 {! T3 n吳文遠涉及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指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罪行(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