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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內地] 評價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亟須法定標準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7-3-23 07:35 AM     標題: 評價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亟須法定標準

3月22日電/對已經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依法進行認定,在榮譽上、物質上予以相應的補償和保障,這不是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提倡和鼓勵,與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原則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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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N$ @/ c% `: H2 ]9 otvb now,tvbnow,bttvb  17年前,江蘇句容市民江志根12歲的獨子江偉華救人溺亡,後來江志根得到15萬元撫恤金,但沒有給兒子拿到見義勇為證書,他把句容市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審判決駁回請求,江志根提起上訴,3月15日收到江蘇省高院受理通知。江志根說:“我就要給兒子一個名分,否則就對不起他。” 公仔箱論壇9 `( X6 O& Q# s) P; e6 w!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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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歲獨子為救人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對江志根無疑是一個天大的打擊,而有關部門始終不承認其兒子的行為是見義勇為,對江志根而言或許是一個更大的打擊。為了給兒子爭取一個見義勇為的名分,十幾年來江志根鍥而不舍多方奔走,直到把官司打到江蘇省高院,可見這個名分對他有多重要,對長眠於地下的江偉華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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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K. }8 [1 T  q: U  有關部門以發放撫恤金的方式,表示了對將江偉華舍己救人行為的肯定,卻一直不認定江偉華的行為是見義勇為,這種態度幾乎和江志根為兒子爭名分一樣固執。他們給出了兩個理由,其一是未成年人在心智、體力、技能等方面有許多不足,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不但難有好的效果,而且可能給自己的人身安全帶來巨大危險,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權益,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此不能認定江偉華的行為是見義勇為。 公仔箱論壇  P2 W% |- o# x7 }+ [( e

( p: o/ U, R, f- p" p1 ?( O6 [; E; Stvb now,tvbnow,bttvb  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近年來人們在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問題上的重大觀念轉變,但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意味著對已經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不能依法認定。或者說,對已經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依法進行認定,在榮譽上、物質上予以相應的補償和保障,這不是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提倡和鼓勵,因此與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原則並不矛盾。有關部門以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為名,拒絕認定江偉華為見義勇為人員,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5.39.217.77:8898+ D! P- j- T, f- e/ F7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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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部門給出的第二個理由是,如果將江偉華舍己救人的行為認定為見義勇為,容易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這其實是一種懶政思維。一起未成年人舍己救人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一方面要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以此為素材,對中小學生進行科學的教育引導,讓他們更加深切地懂得“未成年人不適合見義勇為”和“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道理。如果做到這些,對一起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事件依法進行認定,就不會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盲目效仿,反而可以幫助他們正確認識見義勇為的積極價值,以及所需要的現實條件。 5.39.217.77:88980 i! ^! ^! F& f# 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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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各地頒行的獎勵保護見義勇為條例中,關於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定並不一致。不少地方規定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其中有的地方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不予認定,有的根據實際情況能夠予以認定。另有少數地方在“不鼓勵”的態度上有所回調,如2013年8月,遼寧省出台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中删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增加了“鼓勵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認定、評價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定不統一,引發了多起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糾紛,也給各地處理此類糾紛帶來不小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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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Z! B, f! v7 q0 F  b3 Atvb now,tvbnow,bttvb  最近,公安部公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旨在為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但徵求意見稿中沒有涉及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問題。希望經過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程序,正式出台的《條例》能夠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的評價、認定和保障等問題,制定科學、權威、平衡的標準,教育未成年人正確認識見義勇為行為,為各地妥善協調解決相關糾紛提供法律規範,避免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尷尬發生,避免江偉華救人犧牲不得其名之類的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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