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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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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kktam
時間:
2017-1-23 08:26 AM
標題:
不得干政
南韓總統朴槿惠受國會彈劾,停止執行總統職權,待憲法法院裁決是否須免職。朴槿惠一度擁有高民望,不久之前還意圖修憲延長總統任期,不料捲入南韓傳媒所稱的「閨密干政」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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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接連幾任的南韓總統都因為家族貪腐無好下場。朴槿惠以未婚和無家庭負累,起初以清新面貌亮相於政壇,讓人相信可免於重蹈前任的覆轍。不過她雖無親屬,卻有密友。最初傳出的「干政」情節,指密友崔順實替總統起草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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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愈揭愈多,進一步觸及人事任命、親屬入學、捐款安排等等,牽涉到濫權、貪腐、洩密等罪嫌。朴、崔兩人一直只承認有處理不當,但拒認任何犯罪;干政或許如西方所謂的「入門罪行」(gateway crime),由這開始,很難不捲入其他較嚴重的犯罪。中國歷史上的外戚、宦官干政,每釀禍患,為史家所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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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順實被指干政,朴槿惠涉嫌接受干政,或者縱容干政。如果由干政導致濫權、貪腐等行為,當然犯罪;但干政與接受干政本身,是否也違法呢?南韓國會彈劾朴槿惠,再到憲法法院控告她「嚴重違憲」。有關聆訊的報道,法院迄今似乎未提「干政」罪名。南韓以外,其他國家的法典上也罕有明文禁止干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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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政的意思,即無公職而介入政務。如果只是代擬講稿、出出主意,一般大概不會算作干政吧。朴槿惠就說只是通過崔順多聽取社會意見。民眾則懷疑牽涉政壇與財閥的權謀關係。從政者不能夠斷絕個人關係,也確要多方面聽取意見。什麼情況下會變為干政、被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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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力的行使和免受干預,有法律的界線。先前在討論其他題目的時候,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講過以下一個案例,是關於香港狩獵協會的一宗行政訴訟:過往,漁護署署長可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70章),每年為持有狩獵牌照的人士續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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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當時的香港總督決定取消所有狩獵牌照。於是漁護署署長根據港督會同行政局的決定,一律拒絕其後所有的狩獵牌照續牌申請;有人不滿這決定,提出訴訟,其代表大律師陳述論據說:法例已把決定續牌的權力授予漁護署署長,署長就應該親自考慮每項續牌的申請,署長卻跟隨行政局的指示,放棄行使他已獲授予的酌情權,是違反了法律對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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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高等法院的法官完全同意上述論點,在判詞中說,雖然漁護署署長的動機值得讚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也有修改的必要,但法庭判決認為署長並沒有行使法例賦予他的酌情權,因而違反有關法例條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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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說明,法例規定由某一個人決定的事情,即使決定者的上司也不能另作指示。法律授權的決定者必須親自去作決定,不能只是順從上司的指示。莫樹聯委員強調這是普通法的原則,即:依法有責任去作決定的人,不可受別人操控,不可以不行使自己的酌情權;除法律許可之外,也不能把相關權力委託予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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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深一層,我們常說的依法施政,包括免被干預,正是高度自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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