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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選管會的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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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道
時間:
2016-8-20 02:54 PM
標題:
選管會的虛假聲明
選管會的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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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14
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就
2016
年立法會選舉發表聲明
,
表示將會嚴格依法辦事,除要求參選人依法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聲明,並須提交相關確認書,確認明白擁護《基本法》是包括擁護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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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回歸十九年來,踐踏法治最勇猛者就是中港法律界,
原來他們說的都是真的
。選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額外簽署確認書的爭論,又一次印證法律界「屁股決定腦袋」的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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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認擁護基本法,只是
執行法律步驟
,並非政治審查。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現時已有法律基礎
拒絕提倡港獨的人參選
,因《立法會條例》指明參選人要聲明擁護基本法,而提倡港獨已不是擁護基本法,故相關人等的提名不應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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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撈咗議員近十年,成事不足敗事有餘,自知撈特首無望,辭去立法會議員向北望,打正旗號歸邊扮代表做中央代言人。湯家驊好鍾意着靚衫,佢每次穿上「皇帝的新衣」,市民都清楚看見湯家驊原來是大奸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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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
陳曼琪表示
,選管會要求參選人填寫確認書明顯具有法律基礎,根據第
542
章《
立法會條例
》第
39
條、第
40
條,關於「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條文,已説明時效不限於當選,提名期間也是適用。《立法會條例》第
39
條的五項規定,並不包含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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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聲明,陳曼琪偷換概念蠱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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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
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四十二條
規定:「香港居民有
遵守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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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
第
40
條
是「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除非符合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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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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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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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明文規定,只有相關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擁護就是贊成並全力支持,而市民只需遵守法律。參選人未當選是市民,法例是不能夠要求市民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理上,市民亦無從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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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關於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規定參選人須簽署聲明
承諾當選後
「會擁護和保證效忠」,聲明是規範當選人而不是約束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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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b
(
i
)的聲明,都是未來的行為規則,參選人當選後已經是議員,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無權管轄議員行為。參選人簽署聲明已達至符合條件,選舉主任職責是覆核資料確認參選資格,並無權力評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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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要求參選人額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引起爭議,
7
月
19
日,「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與選管會主席馮驊見面
了解確認書安排,馮驊承認新安排只為方便「行政工作」,選管會沒有法律基礎要求候選人「必須」簽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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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在與「泛民」會面後
發表聲明
,重申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協助其履行職責,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擁護基本法必須是其整體,參選人已簽署聲明
承諾當選後
「會擁護基本法」,選管會如要強調擁護《基本法》是包括擁護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只需列印該等條文提醒參選人,而不是要求簽署確認書,
選管會及馮驊都是作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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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
第三段明確規定,參選人明白,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
541D
章)第
103
條,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均屬犯罪。參選人亦明白此確認書會連同提名表格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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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第四段規定,參選人現確認明白上文第
2
段的內容,特別是上文關於《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並據此已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聲明,示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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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的有關規定,不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職責,而是為秋後算帳「港獨」參選人提供法理依據。參選人簽署《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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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並簽署確認書明白擁護《基本法》是包括擁護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參選人如在選舉論壇或任何時刻提出「港獨」主張,就可能被控以作虛假聲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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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明文規定,只有相關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擁護就是贊成並全力支持,而市民只需遵守法律。參選人未當選是市民,選管會不能夠要求市民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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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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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聲明,參選人是
承諾當選後
會擁護基本法,
提名表的聲明及
確認書,都不能成為檢控作虛假聲明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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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唔夠班,以為《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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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聲明是規範參選人,聯結確認書就是可作撿控「港獨」主張的絕世好橋,
袁國強係狗奴才律政司長
,選管會主任
馮驊是九流大法官
。《基本法》
第二十五條
明確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為何不起訴馮驊作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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