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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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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道
時間:
2016-8-15 11:08 AM
標題:
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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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
批評有人為求入立法會
「擘大眼講大話」,因此政府要依法處理。
林鄭出任政務司長,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任職四年多來的所作所為,林鄭名符其實是食碗面反碗底,踐踏基本法棄守「一國兩制」背叛香港。回歸十九年來,三任行政長官以及大部分主要官員,都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不是真心效忠香港,一直都是奉行「非法也是法」,林鄭月娥係自己「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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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
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四十二條
規定:「香港居民有
遵守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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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明文規定,只有相關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擁護就是贊成並全力支持,而市民只需遵守法律。中國憲法
第六十四條
規定,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全世界任何國家的憲法同法律,都不可能得到全體國民贊成,因此只能規定主要公職人員必須擁護憲法,人民只需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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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參選人未當選是市民,法例不能夠要求市民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理上,市民亦無從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
第
40
條
b
(
i
)關於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規定參選人須簽署聲明
承諾當選後
「會擁護和保證效忠」,聲明是規範當選人而不是約束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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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應該都是大學生,不可能不明白第
40
條
b
(
i
)的聲明,都是未來的行為規則,是規範參選人當選後的行為。參選人當選後已經是議員,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有無權力管轄議員行為,選舉主任冇可能唔熟書。參選人必須簽署第
40
條
b
(
i
)的聲明,但不需選舉主任信納,「監粗嚟」否決持「港獨」政見人士參選資格,選舉主任不是依法履行職責,而是執行「非法也是法」。誠實?政府依法處理?有口話人冇口話自己,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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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如需徵詢法律意見,法例訂明應向提名顧問委員會尋求,選舉主任不按規章辦事,唯命是從向律政司尋求意見,選舉主任的決定其實就是律政司的決定。指「唯獨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提名資格」,林鄭月娥係卸責搵選舉主任「孭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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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執行「非法也是法」,是自己選擇做妓女,市民不可能送貞節牌坊。寄恐嚇信的惡作劇是有些過份,但警方以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拘捕網絡戲言帖文者,明顯是濫用公權力製造白色恐怖,政治欺凌市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選舉主任職責是覆核資料確認參選資格,並無權力評審資格。表揚選舉主任及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為選舉把關,林鄭月娥佢老母簡直是狗娘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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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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