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5日發表社評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換言之,兩岸之間絕非國與國關係,也因此才需要有特別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兩岸定位,以利管理兩岸交流衍生的各種問題。 & f1 ]4 `8 b2 b/ f* L
5 L' q5 M8 K6 | c* s公仔箱論壇社評說,蔡英文去年在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發表她的演說時表示,“將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持續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被問到所謂的“憲政體制為何時,蔡還說,“我所說的是“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我也以教授身份提供定義,包括“憲法”的內文、增修條例、相關憲政釋文、法官判決以及政府與人民的相關運用,只要是跟“憲法”、“釋憲”跟運用有關,都含在我所謂的現行憲政體制里。” & F7 Y& A" M }% E7 H& l.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