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4 W9 G/ B. x: B% s; M公仔箱論壇3.學術自由 ' @7 W! m% l# `( Y0 w" r, r, Y雖然學術自由並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但對學術自由的基本涵義並沒有太大的分歧。2005年首屆環球大學校長高峯會議便採納了一個源自澳洲法院的解說:「學術自由乃指進行研究、教學、演講、和發表研究和追尋真理的結果的自由,這項自由只受到學術探索的一貫標準和要求的規範,而不受任何干預或懲罰。」(Academic freedom is “the freedom to conduct research, teach, speak, and publish, subject to the norms and standards of scholarly inquiry, without interference or penalty, wherever the search for truth and understanding may lead.”)[1]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亦有類似的定義。[2] 有鑑於內地的大專院校深受政府操控,《基本法》對學術自由作出明確的保障。《基本法》第34條指出,「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137條進一步規定,「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這裡可以看到,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並非空洞的口號而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憲制權利。7 C6 _0 g+ c+ ^- M; D9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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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指出,學術自由不單是個別學者追求和探索知識而毋須畏懼會因而受到懲處的權利,它亦同時是學術機構的權利。大學是創造知識的地方,而創新乃建基於對固有或傳統觀念的懷疑之上,就如哈佛大學校長最近在清華大學的演説中指出,「知識來自辯論,來自不同意見,來自質問,來自懷疑,來自廣納百川,有容為大的胸襟。」學者在做學問功夫時, 以客觀分柝小心求證為基礎,旨在追尋真理,不隨便信納權威, 這種對求真的執著,成為科研學問能不斷創新和突破的動力,但不隨便接納權威亦往往令學術研究與掌權者的意見相勃。懷疑和辯論是學術的常態,也是大學的特點,學術自由作為機構的權利,大學的責任就是提供追求學問的環境,使學者可以在自由活潑,無須考慮是否政治正確的環境下從事學術研究。因此,院校自主成為學術自由的先決條件。 s6 @, V: C# f# T2 h公仔箱論壇 & e6 g# u( Q0 B/ O6 _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今天,學術研究並不是關在象牙塔內做功夫,學者憑藉他們的研究和學識,走進社會與公私營機構合作,將知識轉化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這不僅限於科技領域的發展,在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同様重要,例如社會保障,法律改革等。學者以理性,專業和批判的目光,對公共政策和措施作出分析和批判,這正是社會對大學的期望。在推動知識型經濟和大學教育仍未算普及的香港,學者的角色更為舉足輕重,但學者的研究不一定迎合當權者的要求或配合當權者的政策,最近周永新教授提出的全民退休保障便不為政府所接受,甚至被政府指他不懂公共財政,這對周教授既不公平亦不尊重。學者不向權貴折腰,這是學者應有的風骨,但要抗衡權貴,從制度上對學術自由作出保障便更形重要。' `$ l8 @6 j. I* [
( F4 X1 t$ F( K6 p! e$ c8 P5.39.217.77:8898當教院提出修訂條例以正名時,立法會議員便可提出對第6條的修訂。修訂可以有幾個不同的方向,一是撤銷第2款,但這會帶出如何產生校監的問題,故可能要同時提出校監的產生方法,這須要一定的討論。二是修訂第一款,指明校監一職只是禮節性的職位或只負責禮節性事宜,不涉及任何大學的管治,運作或發展事宜。由於這些修訂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府政策,故毋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但修訂仍得符合一些其他的程序要求,如修訂須屬於原來法案所涵括的範圍。[4]修訂是否符合這要求,得視乎原來法案的內容。教院升格為大學,相關的行政管治架構一般該屬原來提案的範圍,若此,議員便可以提出修訂。 9 g- G/ |5 T6 e& I9 J% k, Z; J+ \- ^- T/ B- i5 _; M 6.大學的管治架構 f3 X) M$ E k z a不同的大學有不同的管治架構,聞說教資會正在研究引一統一模式的管治架構,管治架構須要反映不同大學的歷史,文化和特性,沒有統一的必要。 . H: g4 ]. }2 a( W0 v; }tvb now,tvbnow,bttvb公仔箱論壇9 _$ B1 E5 c' ?! f
管治架構大體可以分為幾種模式,一是教授治校,大學的管治基本上是由大學的教授組成,這模式令大學有高度自主,不少英國的大學都沿用這模式。第二種模式則剛剛相反,管治架構主要由校外人士組成,不少美國的大學便採納這個模式,最高的管治架構為信託人,主要為協助大學的籌款和發展,大學的運作則由校長全權處理。港大在2003年以前基本上也沿用教授治校的模式,2003年的檢討,認為這模式過於臃腫,缺乏效率,遂決定精簡架構,減少校委的人數,並引進大量校外人士,借助他們的經驗推動大學的發展。這模式的好處是借助校外人士的經驗和人脈關係,但亦很容易造成外行人治校,增加干預大學自主的風險。這模式亦很視乎校委的參與程度,校外人士可能因不熟悉大學的運作,提出的建議或制定的政策可能會脫離實際。第三種模式是混合制,管治架構要平衡不同持份者的利益,沒有那一方佔多數,這模式能反映多種不同的索求,但卻往往欠缺效率。5.39.217.77:8898* L0 D' U' E7 O `& e0 v
; u' O( S! N!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不論那種模式,當涉及校外人士時,便要處理這些人士如何產生。若管治架構大部份成員由政府任命,大學自主便無從說起。這裡亦引申出上文提到的另一個論點,即大學由公帑資助,故須向公眾問責。故不論特首是否校監,他仍須擁有任命校委及校委會主席的權力,以保障大學的問責。首先,練乙錚教授的文章已指出這論點的謬誤,不少受公帑資助的大學仍然可以由教授管理大學,毋須政府干預而仍能保持問責。第二,問責有不同的方法,由政府任命人士進入大學的決策層是否最恰當的方法?用法律的語言表達,則是由政府介入大學的管治是否對學術自由相對稱的限制?第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設立,正是為大學與政府之間設一屏障,避免政府直接介入大學事務,省卻大學直接與政府商討資源撥款的問題,但同時保障公帑的合適使用。教資會的角色在「致力促進各院校、政府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了解,並在院校和政府當局之間協調有關高等教育的事務。教資會一方面維護院校的學術自由和自主權,另一方面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委員會設有開放的途徑與各院校和政府聯絡,藉以向院校和政府提供並收集兩者的意見。教資會的主要職能,是向受資助院校分配撥款,以及就香港高等教育的策略性發展和所需資源,向政府提供中立的專家意見。」tvb now,tvbnow,bttvb' x( K0 e& }/ ?) {4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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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會的成員包括本地和海外的專家,除撥款外亦定期評核各大學的教學和研究質素。對大學的撥款,一般是以三年為基礎,撥款主要取決於學生的人數和大學的發展, 除了一些特定的項目以配合政府的人力發展和需求外,大學享有自主權決定如何分配撥款,亦要透過每年的匯報和定期的發展策略向教資會爭取撥款。近年教資會亦將部份撥款改為透過競爭和取決於定期的教學和研究素質的評核,以保持大學之間的競爭和優化。換言之,教資會透過其撥款、匯報、質素保証和研究評審的機制,已充分體現大學向公眾的問責。特首任命校委主席和委員,一是沒此必要,二是若任命令政府可以操控校委會從而危及院校的自主,那便有違學術自由的精神。 % f: o5 x( W# ^/ t4 H $ c a$ L0 r1 V7 U3 x( ^3 n公仔箱論壇當然,這並不表示大學只能由教授治校,社會人士的參與是健康和值得肯定的,但大前提是大學是一個學術機構而非商業機構,一些商界的衡工量值概念不能照搬進大學。大學對社會的問責應該建基於對學術的堅持,在運作上具高透明度,而非對政權的附和。大學應由最瞭解大學的人來管理,不論那一種管治模式,大學教員和學生應該佔管治層的多數。tvb now,tvbnow,bttvb" t' |( w% h. E/ K0 l' N2 P
公仔箱論壇- F) Q4 v8 K/ }% G% m 7.結語公仔箱論壇, F8 }: G" [* e9 @7 F* ]
大學肩負培訓人才和推動社會發展的責任,透過科學理性的思辯,論証和實踐,創新和拓展人類的知識領域。科研帶動社會進步;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學者對政府政策的批評,則引領社會成為一個更公平、更有精神內涵的群體。大學代表著客觀、理性、批判和良心,這正是學術自由的內涵。 ' Y6 i( c* S* ]' |7 @ \)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u0 T: `& ^* ]& ? _2 }
作為社會的一部分,大學內所發生的事情亦是社會的縮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和其他權利互相緊扣,一項自由受壓,其他自由亦難以獨善其身。堅持學術自由,亦是堅持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其他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正是令一國兩制有繼續存在的價值。保護這些價值,維持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獨特根基,才是香港為中國發展可以作出的貢 0 A \" T9 [- a p. w ! ]- v$ e) @; S7 Ytvb now,tvbnow,bttvb注:公仔箱論壇% v0 t6 q3 E8 k$ H% e7 o
[1] The 1st Global Colloquium of University Presidents (Columbia University, Jan 18-19, 2005). 這定義來自Clark v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1978] VR 457, Kaye J, 並為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所採納: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ommission of Inquiry r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09] 4 HKLRD 11, para 47. 4 f+ V+ r+ D [, G7 ]
[2] UNESCO’s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20th Plenary Meeting, 11 Nov 1997) and General Comment No 13,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mmittee, 1999. 9 e( }0 d" h8 J5.39.217.77:8898[3] Report of the Senate Task Force on Academic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408/902, 13 Oct 2002. ; F: o7 V3 ~4 V6 n4 G2 v[4] Rule 57(4)(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