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f* m4 r- E1 w& j# z. s1 R# U.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舉例來說,調查和檢舉貪污絕對有重大的公眾利益,但這並不表示廉政公署便可以任意拘捕任何人或施以嚴刑拷問。同樣地,言論自由不表示可隨便誹謗他人,但這亦不表示任何辱罵別人的言論皆會構成誹謗,當有關言論涉及公眾利益時,法律便要仔細作出平衡。幾年前在著名的「鄭經翰訴謝偉俊」一案中,鄭提出其批評乃公平評論社會事件,並以此作答辯,謝則回應說鄭對謝的侮辱言論乃出於個人恩怨。終審法院最後裁定,當評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時,公平評論的答辯正為保障重要的訊息可以在公眾討論,故即使提出批評的目的是出於私怨,亦不會影響公平評論的答辯。這些例子指出,有些人提出因為有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便可以重新界定或限制言論或學術自由(或任何其他的權利),這只屬一知半解,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只是一些合理的理由,但這些理由是否足夠支持有關的限制還需要更仔細的平衡。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t. w! w, z/ E, ?' p$ k( t0 e
5 G7 i, O0 } J' ~對這平衡,當今國際慣用的準則亦是香港法院所採納的原則包括兩方面:(一)有關的限制是否為達致相關公眾利益的理由的合理手段(rational connection test): 和(二) 有關的手段與保障相關的權利是否對稱 (proportionality test),即有關手段是否對權利作出最少的限制,會否矯枉過正?於是,即使為調查貪污,容許廉署嚴刑拷問已遠超出調查的合理手段,亦與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不相對稱,因而不能因涉及貪污便可以任意行使警權。同樣地,當學術自由受到限制時,上述原則同樣適用,並應作全面的考慮和平衡,而不是單説因為涉及公帑或社會秩序便可以施加任何限制或重新界定自由的範圍。 4 R* ?$ o9 ?) j g, n" Ftvb now,tvbnow,bttv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U( _6 Y$ R5 j% T4 O 3.學術自由 - j# N8 G+ c% k4 ]tvb now,tvbnow,bttvb雖然學術自由並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但對學術自由的基本涵義並沒有太大的分歧。2005年首屆環球大學校長高峯會議便採納了一個源自澳洲法院的解說:「學術自由乃指進行研究、教學、演講、和發表研究和追尋真理的結果的自由,這項自由只受到學術探索的一貫標準和要求的規範,而不受任何干預或懲罰。」(Academic freedom is “the freedom to conduct research, teach, speak, and publish, subject to the norms and standards of scholarly inquiry, without interference or penalty, wherever the search for truth and understanding may lead.”)[1]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亦有類似的定義。[2] 有鑑於內地的大專院校深受政府操控,《基本法》對學術自由作出明確的保障。《基本法》第34條指出,「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137條進一步規定,「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這裡可以看到,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並非空洞的口號而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憲制權利。 2 y0 w4 U% P8 x) w# h- s! Z 9 \8 o* |! u* [) g/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指出,學術自由不單是個別學者追求和探索知識而毋須畏懼會因而受到懲處的權利,它亦同時是學術機構的權利。大學是創造知識的地方,而創新乃建基於對固有或傳統觀念的懷疑之上,就如哈佛大學校長最近在清華大學的演説中指出,「知識來自辯論,來自不同意見,來自質問,來自懷疑,來自廣納百川,有容為大的胸襟。」學者在做學問功夫時, 以客觀分柝小心求證為基礎,旨在追尋真理,不隨便信納權威, 這種對求真的執著,成為科研學問能不斷創新和突破的動力,但不隨便接納權威亦往往令學術研究與掌權者的意見相勃。懷疑和辯論是學術的常態,也是大學的特點,學術自由作為機構的權利,大學的責任就是提供追求學問的環境,使學者可以在自由活潑,無須考慮是否政治正確的環境下從事學術研究。因此,院校自主成為學術自由的先決條件。 : P; |) y6 \# }* A, I公仔箱論壇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j5 J4 O& k; g1 H7 h: k
今天,學術研究並不是關在象牙塔內做功夫,學者憑藉他們的研究和學識,走進社會與公私營機構合作,將知識轉化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這不僅限於科技領域的發展,在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同様重要,例如社會保障,法律改革等。學者以理性,專業和批判的目光,對公共政策和措施作出分析和批判,這正是社會對大學的期望。在推動知識型經濟和大學教育仍未算普及的香港,學者的角色更為舉足輕重,但學者的研究不一定迎合當權者的要求或配合當權者的政策,最近周永新教授提出的全民退休保障便不為政府所接受,甚至被政府指他不懂公共財政,這對周教授既不公平亦不尊重。學者不向權貴折腰,這是學者應有的風骨,但要抗衡權貴,從制度上對學術自由作出保障便更形重要。 2 M( E) A. |* m2 m& F; V5 P!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c! J: s1 S) E5 ]9 C# x3 Y 4.干預學術自由的事件tvb now,tvbnow,bttvb$ y. n6 u& U7 B, X S7 Q5 @, I
學術自由面對最大的挑戰是來自政府或當權者的干預。干預學術自由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直接地阻止學者的研究,要求學者更改研究結論,禁止他發表有關的研究,或間接地向校方施加壓力,要求對學者作出懲處,不與有關學者續約或升職,或削減他們的研究經費,更甚的是逮捕他們,以莫須有的罪名作出檢控,銷毀研究的資料。學術自由和人事升遷息息相關,政府往往是透過人事任命和懲處而影響大學的自主。對學者的懲處,亦往往以學術水平作藉口。對學者學術研究的評核,學術界有長久認可的機制,不同學科有不同的衡量標準,評核須建基於同一學科的學者的客觀審核,而非由不同學科甚或學術界以外對有關學科一知半解的人士胡亂評核。故此,院校的人士任命機制至為重要。學術自由建基於院校自主,而院校自主則須依賴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5 w# n9 X5 X' @ p自回歸以來,香港最少出現三次干預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的事件。在2000年,時任特首的董建華不滿港大民調中心持續發表特首評分偏低的民調報告,遂透過他的特別助理路長安向港大校長鄭耀宗表示不滿,要求校方終止有關民調。校長沒有拒絕要求,反倒請副校長黃兆倫教授向民調中心主任鍾庭耀轉達這要求,黃教授亦為鍾庭耀當年的博士導師,而當時提出的理由是此等民調並無太大的學術價值,因而要鍾停止有關民調。明顯地,這個所謂學術價值只是一個藉口,並沒有甚麼有系統的學術評估。事件曝光後,校委會決定成立調查委員會並召開公開聆訊,最後鄭耀宗校長辭職,黃教授則辭去副校長職務。其後港大教務委員會成立專責小組,對學術自由作深入討論,並向教務委員會提交詳盡報告,重申學術自由的重要性,內容以及大學和各成員的權利和責任。[3]報告亦觸及一個重要的課題,即作為受公帑資助的大學,學術自由和向公眾問責兩者該如何平衡?(見下文) " v# p7 M) i+ t公仔箱論壇 c4 d* {6 D E. Y% b$ P: Ntvb now,tvbnow,bttvb第二宗事件涉及教育學院。自1997年起政府便推出一連串的教育改革,但這些改革卻受到不少教育學院的學者及業界人士的反對,尤其是政府對否決小班教學的取態。2007年初, 有傳政府高層向教院施壓,要求壓制這些反對聲音,結果特首委任以楊振權法官為主席的調查委員會就這些指控作出調查。委員會在2007年6月發表報告,批評時任教育局常務秘書長羅范焦芬不恰當地向學者葉健源及鄭教授施壓,侵犯他們的學術自由。教育局長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委員會部份的決定。 / |" o0 c1 z1 I, ^8 X- S9 b6 M8 I. o2 v: r% n; q' o5 X+ {6 O
委員會的結論建基於四宗事件,當中兩次羅太是向教院校長投訴要求辭退葉鄭二人,委員會認為這樣向葉鄭二人的上司施加壓力有違學術自由,就這一點政府並無提出覆核。政府的覆核只限於另外兩次羅太與葉健源的直接會面,政府希望澄清的是當政府不同意一些學者的批評時,是否只能透過公開媒體反駁,而不能夠與學者私下傾談。 9 k2 A1 W$ C ]) B0 y7 C5.39.217.77:8898 & ^& A* \) O% @* w7 `, y, [夏正民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學者以其專業知識對政府政策或施政作出批評,這對推動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而在這過程中,官員和學者作私下討論是無可厚非的。可是,若在言論間官員直接或間接表示或暗示可能會對學者或其所屬機構作出懲處便會構成干預學術自由。這些懲處不一定需要是即時的,例如削減大學經費便需要一段時間,但這並不會減低懲處的威嚇力。與此同時,法官亦認同政府高官手執撥款的權力,對學者或學院總會有一定的壓力,高官私下接觸學者須謹慎,交流意見是合理,但暗示懲處則可構成干預。 j5 }2 ~/ a- U" t1 }公仔箱論壇9 Z# i8 d% x0 h, d" U% g2 }7 B
這兩宗事件圴涉及政府不滿學者的研究而直接向院校施壓,既欲阻止學者繼續發表有關的言論,亦涉及要求辭退有關學者和影響大學發展的指控,這些皆屬赤裸裸干預學術自由的例子。在鍾庭耀事件,大學內部機制發揮作用,校委會決定作出調查;教院事件,院校的投訴導致委任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作出調查。兩者皆點出院校自主在維護學術自由的重要性,第三宗事件則直接衝擊院校的自主和架構。公仔箱論壇% Y* A3 @; d0 f7 L7 g
; Z1 ^- r' q5 U! S4 c8 B5.39.217.77:8898第三宗事件涉及港大任命副校長事件。2014年9月底,香港爆發了長達79天的雨傘運動,因為反對中央政府提出極具篩選性的特首提名委員會,大批示威者發起佔領行動,佔領了金鐘和旺角的一些主要通道,而佔領行動的發起人之一為港大法律學院的戴耀廷副教授。在這之前的一段時間,時任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的取態是戴耀廷在教學,研究和行政方面只要盡了他的職責,亦沒有在課堂上宣揚他的政治理念,其他的行為是他個人的政治參與,和學院無關亦非院長所該管轄或干預的。這種取態,郤成為他日後被攻擊為包庇和縱容戴耀廷的藉口。 ) w! z- R: J' Y1 w5.39.217.77:8898公仔箱論壇# K* S9 U: D# }. w8 G% C
陳文敏在2014年6月底落任院長,之後大部分時間不在香港,佔中爆發時他在美國賓夕凡尼亞州大學法律學院作訪問學者和任教。同年11月底,港大經過全球招聘,物色委員會決定推薦陳文敏出任負責學術人事和資源的副校長,任命只須等待校委會通過。推薦原定在12月提交校委會。 5 S6 m) ^ X( x* Z. z: t9 e公仔箱論壇公仔箱論壇9 r( j! {; X/ |( {6 C3 d# K
佔領行動後期,戴耀廷和大學的一些電郵外泄,有人指稱大學接受透過戴耀廷作出的不恰當捐款,當中有部份捐款是給予法律學院 。時任首席副校長錢大康作出了內部調查,並在11月底向校委會作出報告,認為有關捐款並無任何不恰當之處,並全數用於學術用途。然而校委會並不滿意,並要求校方在12月提交進一步報告,亦有部份委員要求委任獨立調查。+ c" R1 E5 ]4 A: r a2 B, d
; [3 Y$ R& P- W7 o* |( L- f公仔箱論壇注: , l) g3 t( y2 ^: f d/ h5.39.217.77:8898[1] The 1st Global Colloquium of University Presidents (Columbia University, Jan 18-19, 2005). 這定義來自Clark v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1978] VR 457, Kaye J, 並為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所採納: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ommission of Inquiry r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09] 4 HKLRD 11, para 47. - U: |$ W3 i/ b0 r( O3 c2 S0 a& W
[2] UNESCO’s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20th Plenary Meeting, 11 Nov 1997) and General Comment No 13,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mmittee, 1999.5.39.217.77:8898( \( r6 D( L0 d8 A& \! p7 K
[3] Report of the Senate Task Force on Academic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408/902, 13 Oct 2002.公仔箱論壇3 D* P& A/ W& G+ T" f+ G3 K7 f m
[4] Rule 57(4)(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